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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特种作业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4-08-31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我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行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假证、过期证上岗作业、虚假营销,以及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机构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引导培训考试机构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行为。为强化典型案例曝光,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现公布一批特种作业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1:马鞍山市某职业培训学校培训走过场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7日,马鞍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学校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培训“走形式”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2:蚌埠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职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10日,蚌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蚌埠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4名从业人员无证进行电焊作业,同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许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两项安全生产职责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自由裁量后,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3:安庆市怀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4月8日,怀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3·18”事故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程某某持逾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怀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程某某已逾期的特种作业证予以收缴。

  案例4:黄山市徽州区某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案

  2024年5月15日,黄山市徽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徽州区某化工企业在建厂房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名特种作业人员马某铭、陈某明未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经进一步核查,马某铭在该企业登记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假证问题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对马某铭买卖、使用伪造证件行为进行立案,并实施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5:淮南市某网络平台企业虚假宣传特种作业培训考试案

  2024年4月16日,群众举报反映,曹某在淮南某网络平台公开宣传报考特种作业工种免培训、考试包过。接举报后,淮南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的通知》(皖市监稽〔2024〕3号)要求,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给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调查,田家庵区某网络平台运营企业于2024年4月开始制作特种作业证培训宣传单在本企业网站门户入口处进行宣传,同时通过该企业员工曹某工作微信进行宣传。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鉴于该企业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了相关宣传,实际经营期限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系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原文链接:https://yjt.ah.gov.cn/xwdt/aqsc/149584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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