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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上午,醴陵市人民法院对醴陵“7·11”事故所涉被告人吴某期、刘某军、刘某华等9人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吴某祥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2023年2月初至7月11日期间,李某中(已死亡)先后邀集被告人刘某军、陈某洪、王某等人,在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老山组明旺养殖场饲料间雇请被告人刘某林、李某扬等人从事非法生产狗尾草药饼活动。7月11日4时许,李某中组织人员在该饲料间内非法生产时发生爆炸,致7人死亡、养殖场及周边房屋受损。经统计,该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0万元。现场,审判长还就辩护人所提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评析。
根据对犯罪事实及情节的认定,结合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最终吴某期、刘某军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醴陵市委书记等市级领导,人大代表,部门单位负责人,镇(街)村(社区)负责人,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现场旁听此次公开宣判,旨在以案示警、以案为鉴,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责任人员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规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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