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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0部门联合印发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

时间:2024-08-2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作者:佚名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10部门近日出台《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完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事项。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旨在总结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有效的防灾减灾救灾措施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是促进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重要手段。规范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有利于在开展调查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全面查明灾害形成机理、应对过程和灾情损失,科学评估灾害应对能力和不足,彻查各类问题和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出台《办法》,对完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制度,推动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明确,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根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不同灾种,成立调查评估组,负责调查评估具体实施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为组长单位,省相关自然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处置部门和自然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等为副组长单位,按照工作需要,省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为确保调查评估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体现权威性,提高统筹性,《办法》规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审慎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启动调查评估工作,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调查评估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经省政府同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组成员对自然灾害的成因、性质、责任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评估组组长提出主导性意见,报省政府决定,充分保证调查评估各环节工作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

  《办法》创新明确责任追究事项,充分考虑“天灾”与“人祸”关联关系,创新提出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的导致人员伤亡、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谎报瞒报灾情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调查评估组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明有关问题,查清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调查评估组发现的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中发现的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或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办法》提出调查评估组下设综合组、灾情组、处置组、责任组等4个工作小组,进一步明确各工作小组任务职责。综合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协调、信息报送、档案管理、调查评估报告的汇总上报和问题线索移交等综合性工作;灾情组和处置组按分工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发生全过程、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进行调查评估;责任组要负责结合灾害情况调查和灾害处置调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有关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法定、约定职责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具体事件开展专项调查,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办法》中要求灾情组、处置组和责任组应当编制提交专项调查评估报告,为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奠定基础。

  《办法》还对调查评估报告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原则上要包含对灾害情况、灾害防治、灾害处置的调查评估,在调查基础上全面分析灾害原因和经过,综合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系统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剖析存在的具体问题、不足和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和结论,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措施建议,对自然灾害防治和灾害处置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此外,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的导致人员伤亡、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谎报瞒报灾情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应当结合专项调查分析情况,在调查评估报告中形成专项调查评估意见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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