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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和规范全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大安全”格局,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施行《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省、市州、县区纵向贯通,各部门横向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有利于推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流程,规定了举报受理、交办转办、核查处理、奖励发放、结果反馈等全链条工作流程,强化了举报奖励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优化了奖励原则,规定了举报事项查实必奖,从根本上改变了对举报事项查实结果的奖励态度和原则,有利于提高举报积极性。进一步规范了奖励资金管理发放主体,规定了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申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有利于统筹规划和合理调配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查找并纠正自身不足,强化自我监督,更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办法》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进行了详细分类规定,并设定最高奖励额度为30万元。经查证属实并给予被举报对象行政处罚的,一般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元;重大事故隐患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查证属实不给予被举报对象行政处罚的,一般事故隐患给予100元至200元的奖励,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低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给予奖励。
《办法》还规定了举报渠道、举报方式、5种不予受理情形、核查主体、核查方式、8种不予奖励情形及奖励领取方式等内容。
下一步,青海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积极宣传举报奖励政策,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工作的积极性。督促各地、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切实将举报奖励工作作为推动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抓手,建立高效畅通的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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