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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165号),现就2024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
根据职责分工和评审权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省直单位(省属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市监发〔2020〕17号)执行。
三、申报程序
2024年度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部分纸质材料线下报送,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进行审核、申报。
(一)网上材料申报
1.申报时间:个人网上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至9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单位(省属企业)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9月20日。
2.申报网址:http://hrss.ah.gov.cn/。
3.申报流程: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资讯中心”下“专题专栏”中的“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页面,选择“个人登录”下方“安徽政务服务网”,输入相应账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即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前,请先在网页右上角下载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4.申报人结合本人所从事专业及业绩情况,按照职称管理平台可供选择的专业,慎重选择申报专业,不可自填专业。
5.申报人严格按照系统提示和条件要求,逐项填报各项信息并扫描上传诚信承诺书、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公示证明等申报材料(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1)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是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重点是近5年来的情况。业绩成果材料应突出代表性,对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需提供本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工作及发挥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篇幅较长、涉密等不便于上传的业绩材料可另报送纸质材料。
(2)论文、著作材料应包括刊物或著作的封面、目录、双刊号或标准书号的印刷页、正文等。论文内容要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一篇论文发表在多篇刊物上按一篇计算。全外文版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稿。发表在互联网、内刊、特刊、增刊、论文集上的论文、或论文的正文未装订在出版刊物上的等,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依据。
(3)继续教育情况上传本人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对应页面(每页签署本人姓名),学时验证部门根据要求验证、加盖印章、注明验证日期。
(4)皖市监发〔2020〕17号文件对业绩条件要求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需提供已经实施和效益证明材料。承担完成的课题(项目),附课题(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计划任务和项目(成果)结项鉴定材料。建立省级或市级以上最高社会计量标准的,填写《主持新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明》;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应与其专业或从事的岗位工作相关,并提供专利申报过程的有关材料或证明等。
6.申报人务必确保网上申报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图片清晰、可辨认、无颠倒。如因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自负。
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所在单位需上传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资格核准表》(系统中下载),并对核准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纸质材料报送
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统一报送。省直单位(省属企业)所辖专业人员申报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持主管单位开具的委托评审函统一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挂靠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报送时间:9月23日至10月15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逾期报送或申报人单独报送的不予受理。报送的纸质材料包括:
1.《委托评审函》(含委托评审的名单)1份。市以下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级人社部门开具委托评审函。省直单位(省属企业)负责对其管辖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出具委托评审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可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待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导出打印,逐级审核盖章(表内贴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评审通过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渠道退回,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3.《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此表质量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填写。
四、相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继续教育。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合计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自省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调入后当年按照我省继续教育政策执行。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二)关于异地职称确认。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的人社部门,根据调出地人社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确认其职称系列(专业)和级别确认。调入省直单位的,可根据授权由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对于通用专业,所认定的职称应当与其在军队取得的职称系列(专业)、级别相同;对于特殊专业,暂时不予认定和换发证书,其原有职称依然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如不要求换发职称证书的,可以在《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上签发意见并盖章;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换发职称证书的,其原有职称证书必须收回。
(三)关于破格申报评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突破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申报工程师。破格申报,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
(四)关于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本次不得申报。
(五)关于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为满5年,即2019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社部门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六)关于时间结点。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等终算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时间按周年计算。
(七)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统一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计量师(已注册)、二级注册计量师(已注册)、标准化工程师、标准化助理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被单位聘任且聘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
(八)关于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工作。相关人才申报职称时按照《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20〕26号)和《关于全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99号)要求执行。
(九)关于非国有职称与社会化职称衔接。从2018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国有职称评审工作。以前通过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资格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中依然有效,无须换发社会化职称(资格)证书。在申报社会化职称评审时,降一级别使用。
(十)关于职称转评。取得非质量技术监督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转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按《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相应标准提交申报材料。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十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激励更多专业技术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赋予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和论文、项目、专利等同样的地位和权重。
(十二)其他规定。对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未通过者,若无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不予受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对难以认定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历和经历的人员,需提供近三年本人的工资审批文件及工资表、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材料。所学专业应为国家承认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参加学时教育或培训的,提供学时教育或培训证书。
五、考试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测试申报人实际学识和能力水平。考试时间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笔试地点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安排在2024年10月中下旬(另行通知)。申报人可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三)笔试成绩合格,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的人员,需参加面试。面试采用交谈的方式,主要测试其基础理论、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面试安排在笔试之后。
六、关于直接认定
符合皖市监发〔2020〕1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经单位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已经取得职称的不得申请直接认定。直接认定无需网上申报,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报送时间:9月23日至10月15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七、材料审核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逐级审核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身份、年龄、学历、资历、专业、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等,逐级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审核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根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考试费100元/人。
材料受理地点: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05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63356047。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551-63687880、65329082。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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