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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拟成立四川省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8月15日—23日。如有意见请向我局反映。
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电话:028—86607992
附件:1.四川省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第一届)
2.四川省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附件1:
四川省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第一届)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职称 | 从事专业 |
| 主任委员 | 周荣 | 四川大学 | 副院长/教授 | 辐射测量技术 |
| 副主任委员 | 黄志伟 | 西南医科大学 | 副院长/教授 | 医学工程/医学信息 |
| 副主任委员 | 兰婉玲 | 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 副院长/主任药师 | 医疗器械 |
| 副主任委员 | 刘麒麟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科长 | 生物医学工程 |
| 秘书长 | 范杰 |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辐射研究所 | 副研究员 | 电离辐射剂量/医学计量 |
| 副秘书长 | 龚岚 |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辐射研究所 | 副研究员 | 电离辐射剂量/医学计量 |
| 委员 | 潘雪 |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医学装备部部长 | 生物医学工程 |
| 委员 | 周龙甫 | 西部战区总医院 | 医学装备部部长 | 生物医学工程 |
| 委员 | 李云鹤 | 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有源医疗器械检验检测 |
| 委员 | 刘德明 |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所长/研究员 | 放射卫生 |
| 委员 | 刘奇 | 四川大学 | 教授 | 生物医学工程 |
| 委员 | 张京隆 | 成都理工大学 | 副教授 | 辐射探测与核电子学 |
| 委员 | 王川 | 巴中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 高级工程师 | 医学计量 |
| 委员 | 万 宇 | 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 副所长/高级工程师 | 医学计量 |
| 委员 | 陈昱桥 | 乐山市计量测试所 | 高级工程师 | 医学计量 |
| 委员 | 李娟娟 | 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 高级工程师 | 医学计量 |
| 委员 | 张志刚 | 绵阳市计量测试所 | 总工/高级工程师 | 计量 |
| 委员 | 刘庆 | 自贡检验检测院 | 主任/正高级工程师 | 医学计量 |
| 委员 | 阳宇春 | 四川省人民医院 | 高级工程师 | 生物医学工程 |
| 委员 | 白刚 | 阿坝州计量检定测试所 | 高级工程师 | 医学计量 |
| 委员 | 杨松 | 德阳市计量测试所 | 主任/高级工程师 | 医学计量 |
| 委员 | 康盛伟 | 四川省肿瘤医院 | 主任/高级工程师 | 医学物理学 |
| 委员 | 张峻 | 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 主任/高级工程师 | 医学计量 |
| 委员 | 王昆 | 宜宾市计量测试所 | 所长 | 医学计量 |
| 委员 | 王正琛 | 四川西油正诚检测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计量测试 |
| 委员 | 阳永红 | 成都洁定医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长 | 医学计量 |
| 委员 | 刘艳芳 |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物理组高级经理 | 放射治疗 |
| 委员 | 丁光跃 | 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产品风险经理 | X射线产品风险管理 |
| 委员 | 陈均 |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 西南大区经理 | 放射影像技术 |
| 委员 | 廖旭辉 | 四川中测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 总经理/副研究员 | 检测技术 |
| 委员 | 林文中 | 佳能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维修部技术专家 | 医学磁共振 |
| 通讯委员 | 卢贞燕 |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工程师/医学装备部副部长 | 生物医学工程 |
| 通讯委员 | 任杰 | 巴中市中心医院 | 放射医学技术(中级) | 生物医学工程 |
| 通讯委员 | 谢元刚 | 雅安市质量检验检测院 | 事业部副部长/工程师 | 医学计量 |
| 通讯委员 | 马桥 |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工程师 | 医学检测 |
| 通讯委员 | 陈兵泉 | 遂宁市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主任/工程师 | 医学计量 |
| 通讯委员 | 邢东林 | 四川省人民医院 | 工程师 | 生物医学工程 |
| 通讯委员 | 周杨杰 | 四川省产业计量测试研究院 | 工程师 | 分析化学 |
| 通讯委员 | 赵琳玉 | 资阳市质量检验检测和计量检定测试中心 | 主任/工程师 | 医学计量(温度) |
| 通讯委员 | 陈静 | 西藏自治区驻成都办事处医院 | 设备科副科长 | 医疗器械 |
附件2
四川省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保证四川省医学计量领域计量单位制的统一、量值的准确、可靠,提升我省医学计量领域总体计量水平,充分发挥各相关领域专家在四川省医疗仪器与医疗服务产业领域计量活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市场监管局,下同)组建四川省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秘书处由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承担。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四川省医学相关领域从事计量技术工作,为四川省医疗器械与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计量技术支撑的技术性组织,技术委员会负责在四川省医学领域制定四川省地方计量技术法规和编制本领域测量控制指南等技术规范,开展本领域计量标准量值比对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领导和管理,日常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直接负责领导。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调整、改组以及所开展的所有工作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向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提出本领域计量测试技术发展趋势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提出本领域内制定、修订和宣传贯彻国家、四川省计量技术法规和本领域测量控制指南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并按照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的年度计划协助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依据《国家计量基准、标准量值国内比对管理办法》,根据本领域内量值传递和溯源的需要,向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提出本专业领域内计量标准年度比对计划,并按照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的计划,协助主导实验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定期向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提出本领域四川省地方计量技术法规和本领域测量控制指南制定、修订进展情况、实施情况和标准现状的报告,提出奖励项目建议。
第十条 受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委托,协助组织参加省际间学术交流活动和各项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受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委托,技术委员会承担省级地方行政部门、本领域内各管理部门和地方要求的计量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承办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委托的与计量技术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根据四川省医学领域计量技术专业的分类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由在各专业计量科研、检定、校准、生产和管理方面从事实际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主体组成。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委员30至40名,通讯委员10名,其中从事计量科研、检定、校准、生产实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不超过4名。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本领域内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本领域计量技术工作、热爱计量事业、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通讯委员由本领域内基础理论水平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本领域计量技术工作、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年龄不超过40岁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和通讯委员由省市场监管局在四川省医学相关领域科研院所、高水平医疗机构和重点企业等单位中招聘,筹备组通过相关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竞聘委员者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参加竞聘。
第十八条 经竞聘入选的人员,需填写《四川省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通讯委员)登记表》;经本单位推荐,由秘书处报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审核后聘任,并由省市场监管局颁发聘书。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通讯委员)任期4年,到期可以参加下届委员的竞聘。
委员(通讯委员)因工作变动或不履行职责,技术委员会可向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提出解聘意见,由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确认、解聘。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至3名负责秘书处的工作。
秘书处设在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其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其所在单位提名,经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审核并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从事各专业计量专业的并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和较深技术造诣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原则上由在技术委员会本届任期内均在职的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2至3名担任委员或顾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设立分技术委员会须由本技术委员会向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提出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批准。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相应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各技术委员会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委员和通讯委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顾问在技术委员会内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
各技术委员会委员(通讯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通讯委员)若在本届任期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的,将视为其主动提出解聘其委员职务,技术委员会将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确认、解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主动与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和主管部门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关于申报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计划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批准下达的相关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度。
第二十七条 计量技术法规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计量技术法规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计量技术法规进行修改,提出计量技术法规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计量技术法规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在会前或投票前将计量技术法规送审稿(包含附件)提交给委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有分歧意见,须阐明各自理由,提出论证材料,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第二十九条 审查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对通讯委员及特邀代表的意见应有单独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 对审定通过的技术文件,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报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审核批准。
技术委员会应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测量控制指南的编制审批程序参照计量技术法规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由秘书处写出年度总结报告送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备案。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列支。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1.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经费;
2.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3.向有关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
4.开展本专业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技术委员会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1.技术委员会举行会议等活动经费,包括专家学术交流劳务费;
2.购买、打印、复印相关计量技术法规和资料;
3.对制修订计量技术法规、专项课题研究等提供的补助;
4.组织或参加计量技术法规的调研、宣贯和培训等;
5.秘书处的办公费用。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四川省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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