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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4〕11号

时间:2024-08-17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名称:四川博艺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0001821263

  法定代表人:陈红霞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

  经营范围:文化产业的策划、交流咨询服务;礼仪服务;计算机信息咨询及维护;商务服务业。(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11日,我局收到陈红霞递交的《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备案)表》,反映“其被四川博艺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申请撤销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登记”,我局依法受理。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调查程序,依法开展调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05年2月28日,当事人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四川博艺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005年2月21日》中“陈红霞”非陈红霞本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名,对相关签名不予追认,陈红霞否认提供身份信息用于该当事人设立登记及参与经营管理等。我局通过国家信用网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进行挂网公示,法定期限内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2005年2月28日你单位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时,提交含有“陈红霞”签名及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的四川博艺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中陈红霞法定代表人、股东的登记(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旼 谢勇   联系电话:028-84518930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4/8/16/77c6c72ebdd449508f389ed40ff4fe9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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