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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蚊子猛如虎”,这些关于防蚊驱蚊产品的规定您知道吗?

时间:2024-08-17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市场上防蚊驱蚊产品琳琅满目,从创新的驱蚊手环、驱蚊贴到经典的驱蚊液、蚊香,均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为确保防蚊驱蚊产品广告宣传合法合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以下提示:

  

  必须遵循农药产品的相关法规进行生产、销售及宣传

  2021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规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因此无论是普通驱蚊产品还是宣传“仅添加植物精油”的新型驱蚊产品,只要其具备防蚊驱蚊功能,都必须遵循农药产品的相关法规进行生产、销售及宣传。

  需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后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及《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所有农药类驱蚊产品的广告,在发布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并在广告中明确标注批准文号。

  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例如不得含有“无害、无毒”“无残留”“全身无蚊咬”等夸大或绝对化的安全保证,以免误导消费者。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药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不得使用“农业专家强烈推荐”、“权威机构专业认证”等表述。

  广告中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内容,如“驱蚊率100%”,此类承诺缺乏科学依据,易引发误导。

  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根据《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以免给消费者带来不实期待。

  对消费者来说,学会选择合规、有效的驱蚊产品至关重要。广告从业人员则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消费者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08/t20240816_3775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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