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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住宿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贵州省旅游市场住宿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旨在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住宿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6日
贵州省旅游市场住宿行业经营者
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住宿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我省与旅游密切相关的住宿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包括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的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本指引只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住宿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
本指引重在帮助旅游市场住宿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者,可参照本指引加强对价格行为的风险管控。
第五条 旅游市场住宿行业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公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六条 通过在线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或服务详情页面、结算页面等开展经营活动相关界面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网页空间有限的,也可以通过网页链接、弹出窗口、电子合同等方式进行价格说明,确保相关产品价格信息和价格说明标示清晰醒目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住宿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前台或者结算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标示内容为:客房类型、房价、计价单位、退房时间、超时计费方法、钟点房起止时长等相关信息。
对房费设置押金的,应当标明押金的数额。房费是否含早餐,应予以标示。
需要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事先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线上销售客房也应按上述内容进行公示。
第八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
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活动期限以及价格说明。
第九条 在房价之外,通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的方式提供服务时,应真实准确地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和被比较价格信息(如通过划线价作为被比较价格时,应真实准确地标明划线价的信息,并确保该价格真实准确,可提供依据备查)。在网络平台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应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一致。
第十条 商务中心应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价格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金额等。
第十一条 提供餐饮、食品、卫生用品、洗漱用品、饮料、烟酒茶等客房用品有偿使用,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二条 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如棋牌、洗涤、租借、健身、游泳等),要在提供服务的醒目位置利用标价牌、价目表等明码标价,标示内容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有附加条件的价格(如扫码折扣、会员折扣、活动条件等),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四条 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服务项目内容、单价以及总收费金额,且应当与公示价格一致。
第十五条 对通过电商平台、直播销售等渠道预定生效的订单,在预定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公示售后服务渠道,引导消费者有问题先找经营者。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引导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本指引并不涵盖与旅游市场住宿行业相关的全部价格行为的全部法律风险,未提及的事项应当符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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