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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8-11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作者:佚名

  吉林省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标准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标准化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标准化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

  第三条 标准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标准化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省市场监管厅、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标准化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厅主要职责是:编报标准化资金预算;在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内,调剂、审批项目变更;组织各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中省直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计划下达、签订任务书、项目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办理标准化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监控。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按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组织项目实施,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建立项目档案,配合省市场监管厅开展项目验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标准化资金,制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方式、范围及额度

  第七条省市场监管厅审批的项目,标准化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前立项、事后奖补方式,资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国家部委审批的项目,依据标准化资金适用范围采取事后一次性奖补方式;国家明确要求地方进行资金配套的项目,按国家要求执行。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等工作需要的标准化项目,应当快速响应,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经省市场监管厅集体审议后,可以对项目实施事前补助。

  第八条 标准化资金用于组织实施标准化各项工作。具体包括:

  (一)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承担的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成果奖励项目。

  1.“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

  2.“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省级技术标准创新试点建设。

  2.国家级、省级标准验证点建设。

  3.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四)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3.承担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4.承办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学术研讨等活动。

  5.承办国际、国家、吉林省重大标准化活动。

  6.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

  (五)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1.标准化项目征集、论证、评审、验收、推广等工作。

  2.标准化专业培训及人才培养。

  3.重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评估评价,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提供标准化公共服务等。

  4.团体标准帮扶指导和监督检查。

  5.企业标准比对评价和监督检查。

  6.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

  7.标准文献保障。

  8.吉林东北亚标准研究中心建设。

  9.吉林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建设。

  10.国家、省委和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厅确定的重点工作。

  第九条 标准化项目资助额度:

  (一)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

  1.每主导制定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主导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每主导制定1项国家标准(含外文版),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主导修订1项国家标准(含外文版),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每主导制定1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主导修订1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4.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标准成果奖励项目。

  1.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项目,一次性奖励额度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2.获得“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项目,一次性奖励额度分别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每承担1个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承担1个省级技术标准创新试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验证点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承担1个省级标准验证点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3.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承担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承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经省市场监管厅确认,可参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3.对承担省级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任务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每年给予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4.对牵头承办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的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资助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5.对承办国际、国家、吉林省重大标准化活动的资助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6.对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等活动的资助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1.对承担标准化项目征集、论证、评审、验收、推广等技术支撑工作的单位,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2.对承担标准化专业培训及人才培养的单位,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3.对承担重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评估评价,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提供标准化公共服务的单位,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4.对承担团体标准帮扶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单位,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5.对承担企业标准比对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单位,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6.每承办1个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项目,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7.对承担标准文献保障的单位,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8.吉林东北亚标准研究中心建设,每年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9.吉林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建设,每年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0.国家、省委和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厅确定的重点工作,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厅印发年度标准化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资助范围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具有独立银行账号,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申报。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标准化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标准化资金。

  第十二条 标准化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核方式,第八条第(一)至(三)项所列由省市场监管厅审批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其他项目采取集体研究制。

  专家评审采取网络评审、评审会、论证会等方式。评审专家原则上包括标准化技术专家、相关行业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标准化技术专家原则上从省、市标准研究院在职人员以及省厅标准化专家库中抽取;相关行业领域技术专家原则上从各领域专标委委员中抽取,专标委不能覆盖的,由行管部门按1:1.5比例推荐,从推荐名单中选取;财务专家原则上由项目推荐部门或省市场监管厅财务管理处室推荐,财务专家应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并熟悉标准化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厅项目责任处室可根据初审结果,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报厅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拟立项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市场监管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及主要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厅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厅审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签订任务书。国家部委审批的项目,事前补助项目应签订任务书。事后资助项目,验收通过的予以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相关费用支出凭据。

  第十六条 资金适用范围包括:

  (一)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预研;

  (二)标准查新;

  (三)相关标准的购置、翻译;

  (四)项目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等;

  (五)项目的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项目成果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项目的宣传、推广;

  (八)项目单位标准体系建设;

  (九)标准化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

  (十)项目论证、评审和标准验证;

  (十一)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十二)会务服务;

  (十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指导、比对、评价和监督;

  (十四)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资金支出包括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原材料费、资料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和标准化成果推广费等费用。

  (一)原材料费:开展标准化工作中需要支出的原材料采购与维护等费用;

  (二)资料费:开展标准化工作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标准研制或标准化科研工作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开展标准化工作过程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开展标准化工作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支出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严格控制劳务费支出,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专家评审费,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资金及其标准化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劳务费不得超出补助资金总额的20%;

  (七)专家咨询费:开展标准化工作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资金及其标准化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标准研制或标准化科研项目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标准化成果推广费:项目论证费、专家费、劳务费、展位费、规划设计费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其它费用:指与开展标准化工作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公务用车购置及维修保养、接待、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支出、缴纳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负责资金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监管项目参与单位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标准化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内容,应当于项目到期前3个月逐级报批,经批准后进行变更调整。

  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经批准延期后无特殊情况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因特殊原因执行过程中需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省市场监管厅。

  对于项目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厅核准后,按照资金拨付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条 事前补助项目建设期超过1年的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采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中期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事前补助项目完成后,省市场监管厅直接组织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标准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标准化资金的申报、立项、审批、使用和绩效评价等档案,自觉接受人大、监察、财政、审计和中省直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厅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标准化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zw/zxtz/202408/t20240809_8944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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