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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单位):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管理办法》已经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7月22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关键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三条 “五职责任人”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安全(安全总监)、生产、技术和设备的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以上若不是同一人且均参与企业管理的,应作为记分对象分别记分。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的责任;分管生产、技术、设备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一人兼任多个岗位的,按岗位分别记分。
企业应当首次记分时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告知“五职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等基本信息。新任职或职务调整的“五职责任人”应自任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五职责任人”记分初始分值为12分,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建企业记分从取得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五职责任人”记分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记分制度,对“五职责任人”实行记分管理。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评记分,可结合岗位责任制考核,也可单独记分,形成记分档案。上级公司每半年对子公司(分厂)“五职责任人”进行记分。“五职责任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调整的,该岗位分值接续累计。
原则上每年12月15日前,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加分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记分台账。省应急厅负责每年对中央驻鲁(二级)和省属企业进行记分,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记分一次,可结合执法检查和各类督导检查等方式进行。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梳理汇总记分结果应于次年1月5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应急厅。
第八条 记分结果分为“五职责任人”记分和企业记分。“五职责任人”记分逐项累计,企业的记分按比例加权计算(主要负责人60%、其他责任人各10%)。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记分结果,对“五职责任人”和企业实施分级管理。
第九条 记分结果分为3个层次,6分及以下、6分以上-10分以下、10分及以上。
第十条 “五职责任人”记分结果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累计记分在10分及以上的,由各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表扬;连续两年均在10分及以上的,在各级应急系统先进个人评选活动中优先推荐;在安全专家遴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2.年度累计记分在6分及以下的,企业应加强各责任人的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取消其评选应急系统先进个人推荐资格;按分级监管原则,由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对相应责任人进行通报或约谈警示;连续两年记分均为6分及以下的,向社会公示曝光,建议企业按照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
3.主要负责人一次性扣12分的,不再进行加分记分,应在相应层级主流媒体进行公开承诺。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记分结果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累计记分在10分及以上的,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2.年度累计记分在6分及以下的,由所在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发警示函,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加强监管;取消应急系统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加大执法频次,所在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
3.一次性扣12分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提请关闭等措施,将企业列入重点帮扶对象,进行重点监管,启动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十二条 企业应客观真实记录履责情况,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级公司记分结果与实际情况有严重偏差的,对上级公司全省通报并责令其重新记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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