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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

时间:2024-07-3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切实精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结合我厅权责清单,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如下。

  一、行政许可

  (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5.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6.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7.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0.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1.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

  12.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13.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二)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行政确认

  (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作出的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认定的行政确认行为。

  (二)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行政处罚

  (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1.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确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履行预案编制、演练、备案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6.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8.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履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确定的义务的处罚;

  9.对冶金工贸等企业违反冶金工贸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0.对危化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1.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12.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1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处罚。

  (二)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行政强制

  (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

  1.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2.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3.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二)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信息公开

  (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法定途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申请获取;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人事劳动争议

  (一)具体诉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机关公务员、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对厅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以及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法定途径:申诉、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一)具体诉求:检举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组织、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法定途径: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控告。

  (三)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其他

  (一)具体诉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反映所属管辖权限内相关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法定途径:安全生产举报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有关事项说明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s://yjglt.nmg.gov.cn/yjt_index/tzgg/202407/t20240730_2548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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