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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扎实开展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2024-2025年),聚焦“守护品牌”“守护地理标志促进乡村振兴”两个主题,严厉打击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屯昌屯城唐潮荣耀酒吧服务酒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20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屯昌屯城唐潮荣耀酒吧服务酒吧销售侵犯“Hennessy”“轩尼诗”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Hennessy”系列酒71瓶,罚款11万元。
第890628号“Hennessy”、第3909238号“轩尼诗”商标,是法国轩尼诗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6年10月27日、2025年11月27日。
2024年5月21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联合商标授权委托人依法对屯昌屯城唐潮荣耀酒吧服务酒吧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及仓库内发现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Hennessy”“轩尼诗”系列洋酒共计71瓶,当事人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也未建立进货台账及销售台账。经法国轩尼诗公司授权委托公司鉴定,涉案产品的外观包装等方面与商标注册人的原厂产品不符,为侵犯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按上述委托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计算,涉案金额为737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查处海南中顺兴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乳胶漆案
2024年6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法对海南中顺兴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胶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43元,罚款3.5万元。
第1692156号“立邦”、第665336号“”商标,是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在第2类“油漆、底漆”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2年1月6日、2033年11月13日。
2024年3月1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根据线索通报,对海南中顺兴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办公电脑中提取出货单据6张,反映当事人曾向琼海嘉积明辉装饰商行等门店销售“立邦”牌乳胶漆等产品。经查,2023年4月至5月,当事人向琼海三家建材商行销售立邦净味120二合一18L乳胶漆等产品共计124桶。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产品系假冒其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立邦”的产品。涉案金额共计19680元,违法所得294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城东一业卫浴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22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城东一业卫浴商行销售侵犯驰名商标“ARROW”注册专用权的座便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座便器产品54个,没收违法所得5720元,罚款2万元。
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便桶、抽水马桶”等商品上的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13日。
2023年12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方城东一业卫浴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售的30个卫生陶瓷(坐便器)的外包装箱上突出标注英文“ARGWN”字样,在售的24个卫生陶瓷座便器的外包装上突出标注英文“ARPPIOVV”字样,与驰名商标“ARROW”近似,使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澄迈桥头富沙富硒地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4年6月14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澄迈桥头富沙富硒地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侵犯“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权益的红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2024年1月12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到澄迈桥头富沙富硒地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销售点进行检查,发现6名工人正在将标注“高原蜜薯”的箱子打开,将里面装的红薯按不同规格分拣后装入旁边的塑料中转筐,1名工人再将中转筐中的红薯装入标注“澄迈桥头地瓜”的箱子中。现场已打包好66箱并粘贴有快递运单,快递运单上标注“桥头地瓜中果”字样。经查,上述66箱“澄迈桥头地瓜”分别为拼多多、淘宝、微信平台所下的订单,订单金额共计2497.99元。澄迈桥头地瓜是海南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蓝之语家纺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4年1月4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儋州那大蓝之语家纺店销售假冒专利的“落地式方形蚊帐加厚四柱支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45元,罚款1445元。
2023年12月1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从上门推销商处购进的19套“落地式方形蚊帐加厚四柱支架”外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模仿必究,中国专利号:ZL98.318013.8”字样,执法人员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网站查询,未查询到该注册专利号及产品其他相关的专利信息。上述19套产品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4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品淘淘日用品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4年4月1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三亚品淘淘日用品店销售假冒专利的家用袖珍度盘秤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9元,罚款350元。
2024年1月2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品淘淘日用品店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13把家用袖珍度盘秤,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97323994.8”字样。经查,该专利有效期届满日为2007年10月9日。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采购家用袖珍度盘秤20把,7把已经售出。当事人仅能提供进货单据,未能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专利证书、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yw/gzdt/202407/t20240729_3705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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