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全生产资讯网!

首页

关于《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20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总局令第45号),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标准,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总局令第45号)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为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制定印发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我局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经评估拟继续执行该规范性文件中制定的适用标准,并启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二、制定过程

  我局综合考虑2022年6月以来我省“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执行落实情况、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参考相关省市制定的“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起草《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通知》,并于2024年4月16日至4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12日,我局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完成所有规定程序,制定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通知》(闽市监规〔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全省适用标准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四、执行期限

  上述“较低数额罚款”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scjgj.fujian.gov.cn/zcjd/bmzcwjjd/202407/t20240717_6485020.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安全生产资讯网 aqsc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