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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确立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工作的分级管理体系。据介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一项重要的信用监管机制,也是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严重失信,是指信用主体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办法》对列入条件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并创新提出了情形判断因素,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款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列入名单。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可以采取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等惩戒措施。
名单列入作为制裁性、惩戒性和负担性行政措施,直接关系到信用主体的重大合法权益,《办法》创新增设了法制监督程序,信用主体自收到列入告知后,可以向应急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应急部门要充分听取陈述申辩,对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信用修复和信息更正机制,保障激励信用主体重塑信用和纠正信息。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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