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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7-07 来源: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佚名

  新《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条例》,市人大社会委、市人大法制工委、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从立法背景、立法意义、作用影响、重点亮点、贯彻落实等方面解读了《条例》。

  坚持问题导向,彰显立法的重庆辨识度和地方特色。

  “《条例》系统分析梳理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现状、趋势动向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设置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特别是注重将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并上升为法律制度,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彰显立法的重庆辨识度和地方特色。”市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欧修权介绍,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此次《条例》修订在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面对事故灾难,“救援”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强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救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备案和定期演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单位还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为及时启动安全生产救援工作,《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为防止漏报、瞒报,《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强化行业领域风险隐患管控,提升我市本质安全水平。

  数据统计显示,近年来,交通、建设、工贸三大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市总量的50%、25%、15%左右,占比较高,是防控的重中之重。另外,有毒有害、有限空间、动火动焊等危险作业事故频发多发。《条例》对一些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危险作业进行了特别强调。

  比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重大危险源、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行业领域的监管是生产安全事故防控的重要举措。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邹瑜表示,将深入贯彻《条例》,加大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原文链接:http://yjj.cq.gov.cn/zwxx_230/bmdt/sjdt/202407/t20240703_13343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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