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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同步实施。一系列围绕新《公司法》的法规、司法解释组合出台,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发展、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再添制度新引擎和法治新保障。
此次《公司法》修订在多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制度突破和创新,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健全了公司资本制度、优化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强化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增设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加强了信用监管力度。充分体现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价值取向,是对商事制度改革经验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的系统总结,也是对完善公司法律制度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及时回应。
其中,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到限期认缴制的制度调整引起了广泛关注。为稳定市场预期,最大限度降低新规对于存量公司的影响,《规定》对存量公司设置了3年过渡期,为其预留充足的调整时间,引导企业科学设置出资额、按期缴足注册资本,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运行。
下一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紧扣立法方向,高标准开展“一标四维”高质量发展登记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持续优化登记注册服务,更好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稳定社会预期,持续激发经营主体创新动能和活力,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微观主体基础,赋能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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