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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现将今年以来第二批12起工矿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银川正大有限公司未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类案
2024年3月22日,国务院安委会第七综合检查组对银川正大有限公司进行明查暗访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车间二楼投料口的除尘器使用正压吹送的方式,未在风机出料口设置防范点燃源的措施;2.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一楼投料口、负一楼粉碎机下方区域地面、设备上积尘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1.7、9.4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项判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元整(¥8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银川市远鹏职业培训学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
2024年3月15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市远鹏职业培训学校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校存在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学员培训档案学时造假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校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宁夏富来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未有效投用案
2024年1月31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富来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液氯气化车间气化器旁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用塑料缠绕包裹,失去探测有毒气体作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企业车间主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该企业车间主任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宁夏康德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设计配备安全设施案
2024年2月20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康德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群众举报事项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解毒喹车间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甲苯,布置有精馏釜、庚酯合成釜、蒸馏釜、中和釜、合成釜等生产设备,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参数未实现远传,车间未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储罐区甲醇储罐(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前储罐停用)液位未实现远传监控;上述现状与2017年4月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本项目生产车间各生产线采用DCS集散型控制系统,对主要工艺参数如温度、压力、流量、液位进行监测、报警”“控制室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采集和记录”设计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宁夏尼西活性炭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6日,惠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尼西活性炭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设备(铁质扳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车间主任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销售分公司西环路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案
2024年3月5日,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销售分公司西环路加油站开展群众举报事项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宁夏鋆鼎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2024年2月28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夏鋆鼎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操作工马某某未取得金属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程某某的金属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22年4月10日到期未复审上岗作业。2.公司从业人员李某某缺少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试卷,程某某缺少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试卷,《鋆鼎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卡片》未明确培训考核是否合格;公司从业人员马某某2024年2月27日仅参加了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月28日检查时发现马某某已上岗作业。3.未按规定建立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一)(二)(四)(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马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宁夏鑫顺源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3月15日,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鑫顺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西侧台阶属于最终边坡,高度为18m超过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部分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建设案
2024年3月17日,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硫酸储罐改造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盐池县凯源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3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联合盐池县应急管理局对盐池县凯源建材有限公司高沙窝施记圈村建筑用砂六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矿坑南部西侧50米范围最终边坡台阶高度最高达13米,西部南侧20米范围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达15米,1#沉淀池西部最终边坡台阶高度18米,超过设计高度。2.矿坑东南部、南部、西南部开采挂帮矿体。3.矿坑东南部、南部、西南部、1#沉淀池西部未按要求留设安全平台;2#沉淀池西侧安全平台有20米宽度不足4米,且存在多处裂缝。4.未按照自上而下分层顺序进行开采,存在掏采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宁夏明巨电石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4年3月25日,国务院安委会第七综合检查组在对宁夏明巨电石有限公司天景山白路泉南段电石、水泥灰岩矿明查暗访时,发现该矿边坡为 106m(高程从2091m至 1985m),检查时未提供2023年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宁夏合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案
2024年4月30日,宁东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夏合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羟乙/丙基甲基纤维素生产工艺中烷基化工艺中控室操作工高某、李某丁未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12起典型案例都是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地要相互学习借鉴,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本地区工矿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强有力的精准执法,进一步推动消除隐患、解决问题。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介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要督促辖区企业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风险隐患,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风险可控、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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