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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自治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批肉类产品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一、阿克苏某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2日,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苏某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肘花皮冻和牛肉皮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问题进行查处,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罚。
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蛋禽肉食店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及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8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北园春市场某蛋禽肉食店检查时,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所销售某品牌羊肉卷外包装袋的使用授权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该店销售的牛肉卷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牛肉卷中含有其他肉源性成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罚。
三、和田市某羊羔烤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羊肉案
2024年1月15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田市某羊羔烤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向外销售的羊肉胴体上无动物检疫章,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羊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罚。
四、阿瓦提县某美食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鸽子肉案
2024年1月1日,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阿瓦提县某美食店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40只鸽子用于餐饮加工。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罚。
五、富蕴县某卤味店违法使用亚硝酸盐案
2024年4月23日,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局联合对富蕴县某卤味店检查时发现店内贮存和已经使用的亚硝酸盐,经快速检验检出亚硝酸盐成分。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店内卤肉制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检出亚硝酸钠成分。当事人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公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等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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