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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4-06-29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关于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推动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合法经营、优化服务、有序发展,规范法律服务行为,提升社会各界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8月底。

      二、专项治理范围

      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涉及的经营主体,是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受理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包含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且实际开展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但不得从事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事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等涉法事务)的经营主体。

      三、专项治理内容

      (一)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治理无照经营,未按规定增设经营场所,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以及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问题。

      (二)司法行政部门。重点查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违规经营提供便利等问题。

      (三)公安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线索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如有发现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属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检举揭发问题线索,并提供照片、录音、视频等相关证据。我们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举报人须如实举报,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公安厅

  2024年6月21日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zwx/xxgkmlx/tzggx/202406/t20240625_33335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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