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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关于近期2起煤矿瓦斯超限事故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4-06-16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作者:佚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关于近期2起煤矿瓦斯超限事故情况的通报

  矿安豫函〔2024〕7号

  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重点煤矿企业:

  近期,我省煤矿发生多起瓦斯超限事故。为推动煤矿企业等有关方面深刻吸取瓦斯超限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我局组织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2·4”瓦斯超限事故、新密市超化煤业有限公司大磨岭煤矿“2·16”瓦斯超限事故等2起瓦斯高值超限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一、有关情况

  (一)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2·4”瓦斯超限事故

  1.瓦斯超限基本情况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煤矿(以下简称新安煤矿)隶属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矿14区煤柱胶带顺槽中段、下段掘进工作面均为沿空掘进巷道,分别与相邻的14230、14250工作面采空区留设3m煤柱。14250工作面回采结束时间不足6个月,相关采空区围岩稳定时间短、胶结状况差,存在大面积空顶区。

  2024年2月4日8时53分、9时2分,14区煤柱胶带顺槽中段、下段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相邻的14250工作面采空区顶板断裂,导致采空区内的瓦斯沿煤柱裂隙涌入到14区煤柱胶带顺槽中段、下段掘进工作面等区域,造成该区域有关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其中:14区煤柱胶带顺槽中段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10次,累计报警时间1小时21分52秒,最大值7.86%,其回风流中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2次,累计报警时间31分58秒,最大值1.83%;14区煤柱胶带顺槽下段掘进工作面T进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1次,累计报警时间2小时21分50秒,最大值1.82%。

  2.直接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1)直接原因

  14250工作面采空区受动压影响,顶板断裂,采空区瓦斯沿煤柱裂隙涌出,造成14区煤柱胶带顺槽中段掘进工作面T1、T2甲烷传感器及下段掘进工作面T进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

  (2)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到位。新安煤矿未按规定对14区煤柱工作面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并组织专家论证;未将相邻采空区瓦斯涌入的风险列入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范围并制定管控措施。

  二是采掘布局不合理。新安煤矿14250工作面于2023年11月7日回采结束,封闭前未按回撤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组织回撤液压支架,围岩稳定时间短、胶结状况差;14区煤柱胶带顺槽中段、下段沿空掘进滞后14250工作面回采结束时间不足6个月,且未进行围岩稳定性和胶结状况考察。

  三是上级公司业务保安不到位。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安煤矿14区煤柱工作面沿空掘进前未按规定进行围岩稳定性和胶结状况考察、冲击危险性评价情况失察;对新安煤矿报送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审查把关不严。

  3.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共对11名责任人员及1个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对新安煤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等2名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并罚款;对新安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安全副矿长等6名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并罚款;对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通风部部长、副总工程师兼防冲部部长和副总工程师兼生产部部长、总调度室主任等3名责任人给予诫勉处理、并罚款。责成新安煤矿向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查。责令新安煤矿停止井下除通风、排水以外的一切作业活动。

  (二)新密市超化煤业有限公司大磨岭煤矿“2·16”瓦斯超限事故

  1.瓦斯超限基本情况

  新密市超化煤业有限公司大磨岭煤矿(以下简称大磨岭煤矿)隶属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由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持股49%)共同出资组建的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负责对大磨岭煤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管。该矿14采区转载皮带巷反掘工作面巷道敷设有高低负压两趟瓦斯抽放管路,分别用于穿层钻孔和钻孔施工防喷分源抽放瓦斯。用于施工穿层钻孔的钻机安设有防喷装置,设置有上、下两个出口,上出口用于穿层钻孔抽采瓦斯,与穿层钻孔高负压瓦斯抽采管路相连;下出口用于排出水力冲孔产生的煤渣和喷孔涌出瓦斯,通过1根波纹钢管与防喷箱连通,防喷箱再通过2根透明胶管,分别与计量煤池、防喷低负压瓦斯抽放管路相连。

  2024年2月15日四点班,14采区转载皮带巷反掘工作面1-1号穿层钻孔水力冲孔过程中煤渣堵孔,钻孔内积聚的瓦斯压力增大导致瓦斯喷孔,部分瓦斯从防喷装置套管周围裂隙溢出,部分喷出瓦斯经过防喷装置下出口进入防喷箱,未由防喷箱低负压抽放管路有效抽出,经防喷箱透明胶管进入计量煤池后从出渣口涌入到巷道(经计算溢出、涌入到巷道内的瓦斯量约95m³),致使14采区转载皮带巷反掘工作面相关区域瓦斯传感器于2月16日0时59分超限报警,其中:14采区转载皮带反掘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报警持续1分28秒,最大值1.22%;回风流T2甲烷传感器报警持续15分48秒,最大值4.41%;混合风流T混甲烷传感器报警持续6分06秒,最大值1.57%。

  2.直接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1)直接原因

  14采区转载皮带巷反掘工作面1-1号钻孔冲孔期间堵孔后,钻孔内积存的大量瓦斯短时涌出喷孔;钻孔防喷装置与防喷箱连接的冲煤与排放瓦斯共用一条管路,不能有效收集全部喷孔瓦斯进入防喷箱,并由与防喷箱连接的低负压抽放管路及时抽出,瓦斯由计量煤池出渣口涌入巷道,造成超限报警。

  (2)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对瓦斯超限的安全风险研判管控有漏洞。大磨岭煤矿未认真研判评估穿层钻孔穿煤段采用水力冲孔作业,冲煤量增大时易堵孔、聚集瓦斯,导致喷孔后瓦斯超限的安全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

  二是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落实不认真。大磨岭煤矿2024年2月15日八点班发现1-1号钻孔打钻作业瓦斯涌出异常后,未认真组织分析原因,也未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确认。

  三是现场操作不规范。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打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发现水力冲孔过程中煤量增大后,未及时停止打钻作业,致使煤渣堵孔、喷孔情况发生,且应急避险意识不强,瓦斯超限后未第一时间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而是在冒险封堵计量煤池出渣口无效后才撤离现场。

  四是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严格。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首先采用风力冲孔,而是直接采用水力冲孔;未使用直径219mm波纹钢管,而是使用直径127mm波纹钢管,出渣不畅通;未根据水力冲孔出煤量、瓦斯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控现场作业方式方法。

  五是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大磨岭煤矿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打钻作业地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共对14名责任人员及2个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对大磨岭煤矿矿长、常务副矿长兼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3名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和诫勉处理、并罚款;对大磨岭煤矿生产副矿长、防突副矿长、钻探一队队长等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政纪处分或诫勉处理、并罚款;对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总工程师等3名责任人给予罚款处理。责成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写出深刻检查。责令大磨岭煤矿停止井下采掘作业,只进行通风、排水及隐患整改作业。

  二、有关工作要求

  瓦斯超限事故严重威胁矿工生命安全,给煤矿安全生产造成很大被动,同时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煤矿存在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瓦斯管理责任不落实、风险研判管控不到位、现场管理有疏漏、防治措施执行不严格等突出问题。为防范瓦斯超限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各煤矿企业、煤矿要比照2起瓦斯高值超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本企业、煤矿在防止瓦斯超限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重点查找瓦斯治理责任制是否健全、防止瓦斯超限制度是否完善、瓦斯超限风险辨识和管控是否全面、瓦斯治理有关技术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并落到实处、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瓦斯检查是否存在漏检假检情形、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数据是否真实反映现场情况、防止瓦斯超限装备设施是否存在缺陷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探索建立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的长效机制,防止重蹈覆辙。

  (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要持续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看、上报及问题处置工作办法(暂行)》《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强化瓦斯超限等安全风险闭环管理,对瓦斯超限等事故征兆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早预防。

  (三)着力源头防范。各煤矿企业、煤矿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瓦斯治理理念和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治理科技攻关,应用瓦斯治理先进装备,提升专业人员素质能力,加强瓦斯灾害超前治理,通过应保尽保、应抽尽抽措施降低瓦斯涌出量,并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通风系统及设施、安全监控、供电、采空区、现场作业等管理,从根源上降低瓦斯超限风险。要严格执行《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对瓦斯高值超限煤矿,必须停止作业,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具备防治能力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各煤矿企业、煤矿要深刻吸取瓦斯超限事故教训,常态化组织开展瓦斯超限事故警示教育,有效推动广大职工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意识,在防范瓦斯超限事故等方面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要适时进行警示教育和法律政策宣传,推动煤矿企业、煤矿做好瓦斯超限风险管控,尤其要针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沿空掘进、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巷道贯通、过老空、瓦斯抽采打钻作业等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管控方案,确定管控重点,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督促落实防治措施。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煤矿每月至少开展1次瓦斯超限报警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每日高质效进行通风瓦斯日分析,对防止瓦斯超限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谁发现、谁调查”的原则,对瓦斯高值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一案双查”,既查煤矿存在问题,也查上级企业履职情况,严肃追责问责;对防止瓦斯超限工作不到位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涉险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情节严重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请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区内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煤矿企业、单独保留煤矿贯彻落实;请各重点煤矿企业迅速将本通报转发至下属煤业公司、煤矿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2024年3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hn.chinamine-safety.gov.cn/sitesources/hnsafety/page_pc/gk/zfxxgkml/sgdc/sgtb/article631801756a864a2da511e23492f299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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