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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第三批工矿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4-06-16 来源:宁夏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为深刻吸取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现将近期7起工矿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类案。2023年4月4日至6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I010405综采工作面机巷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未设烟雾传感器;2.I010405综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在超前支护范围外,设置位置距煤壁大于10米;3.未按要求对I010405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4.综掘五队一名工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地面检修工房进行热切割作业;5.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145000)的行政处罚。

  二、宁夏宏豪工贸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法案。2023年5月8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宁夏宏豪工贸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7年至今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宁夏宏豪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的行政处罚。

  三、宁夏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设备未检测案。2023年4月6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宁夏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焊接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2.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设备检测;3.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修订完善,且部分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重不符。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宁夏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行政处罚。总经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31000)行政处罚。副总经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的行政处罚。

  四、宁夏平罗县凯信活性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案。2023年5月11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宁夏平罗县凯信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电焊工)未定期复审;2.新入职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作业;3.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等8项违法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对宁夏平罗县凯信活性炭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37000)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的行政处罚。

  五、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2023年4月26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中控室东侧面向LNG压缩机厂房(甲类)一侧墙体设有窗户;2.30000m³LNG储罐SIS系统未独立设置(一级重大危险源,DCS与SIS系统共用3台液位计)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行政处罚。

  六、吴忠市龙海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2023年4月13日,利通区应急管理局在对吴忠市龙海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吴忠市龙海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七、中宁县佳洋新能源有限公司电焊工未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2023年5月11日,中宁县应急管理局在对中宁县佳洋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从业人员王某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资格证进行焊接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中宁县佳洋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的行政处罚。

  以上7起典型案例都是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典型案例通报至辖区相关企业,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本地区工矿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导向作用,以强有力的精准执法,推动解决一批问题。要加大警示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各企业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逐条逐项对照排查,及时高效整治重大隐患,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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