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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京华(银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违法案。2024年1月30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京华(银川)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库内储存3520公斤丙酮(设计该丙酮库房最大存储量为3000公斤),存在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的行政处罚。
二、宁夏通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类违法案。2023年11月21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通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户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将承租方纳入日常检查当中。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三、宁夏鑫中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2023年12月6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鑫中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焊接作业人员张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的行政处罚。
四、贵州首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失实安全评价报告案。2023年12月13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贵州首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失实(《报告》中主要设备缺少90㎡烧结车间的相关描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不全,并且辨识计算数据出现明显错误;存在部分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的行政处罚。
五、青铜峡市中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2024年1月10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铜峡市中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崔某某未按照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六、吴忠市恒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2024年1月4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忠市恒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关举报内容进行核实调查时,发现该培训学校2023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举办《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低压电工特种作业》3类复审培训班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培训学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培训学校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七、宁夏胜金硅业有限公司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案。 2024年1月11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胜金硅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金属冶炼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八、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类案。2023年12月29日,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单位员工金某某、段某(更换单法兰液位计 LT5104、LT5102A)未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操作证;2.一期装卸区西侧新增液化气装卸鹤管处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3.硫酸罐区卸硫酸作业(地下零位罐卸车,涉及受限空间作业),未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宁夏余利新能源有限公司防爆区域使用非防爆设施案。2024年1月25日,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余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污水处理间(爆炸危险区)使用非防爆型配电箱(2 个)、计量泵(2 台)、气泵、管道离心泵、传动电机、电磁阀(220VAC)等设备设施。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的行政处罚。
十、安瑞森(宁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类案。2024年1月31日,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瑞森(宁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超设计量在甲类仓库储存硝酸(防火分区一设计存放56.4吨,现场存放约81吨),超设计量在戊类仓库储存氢氟酸(设计存放100吨,现场存放约136吨)。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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