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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工作流程及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4-06-16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和“一企一品一码”标识化管理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应急函〔202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数据质量提升和深化应用工作方案》(粤安办〔2022〕5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工作流程,请各地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流程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二维码应用等方面请参照《通知》等有关规定。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联系人:孔工、郭工

  联系电话:020-83135429,020-83135438

  电子邮箱:gdsaky_kwc@gd.gov.cn

  附件:1.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范围.docx

  2.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登记办理工作流程.docx

  3.危险化学品非生产非进口企业登记办理工作流程.docx

  4.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登记常见问题解答.docx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范围

  一、生产、进口企业范围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规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办法。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此外,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2、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

  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已取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确无上述文件,可提供海关回执等证明文件。

  目前,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应在进口企业工商注册地址所在省份办理,不区分海关所在省份。

  二、非生产非进口企业范围

  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和“一企一品一码”标识化管理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应急函〔2021〕271 号)规定,登记企业范围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加油站除外)。

  2、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3、化工、医药企业:属于下表范围内的化工医药企业。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登记办理工作流程

  一、企业首次办理登记工作流程

  第一步:申请系统账号

  1、企业新用户注册

  企业登陆“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https://whpdj.mem.gov.cn/#/login)(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填写注册信息并设置登陆的用户名(一般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等,涉及生产或进口的企业等待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登记办”)审批。企业新用户申请获得省登记办审批通过后,会收到系统发送的短信提醒。首次登录需要绑定手机号,再次登录都需要“账号+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方可登录。登录后点击右上角头像可修改密码和改绑手机号。

  第二步:登记信息的填写和审核

  2、填报登记信息

  企业新用户申请获得省登记办批准后,登录登记系统填报登记信息。点击危化品登记,进入企业登记工作台,即可在业务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一栏中填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企业信息、危险化学品信息、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信息、重大危险源信息。企业未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无需填写重大危险源信息、工艺信息。

  3、企业上报登记信息

  登记信息逐项填报完成保存成功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直至到达“登记上报”模块,点击“新登记上报”按钮,等待省登记办初审。

  4、企业查看登记审核结果

  省登记办在“登记系统”中每个小项中的审核意见一栏中出具审核意见。如有信息审核结果为不合格,企业应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再“上报”,直到初审通过。

  初审合格后,省登记办将企业登记材料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进行二级审核。企业可随时登陆登记系统查看国家登记中心的审核意见,对审核不合格意见应及时进行修改后再次上报,直至终审意见为合格。

  第三步:企业提交电子版登记材料

  5、提交电子版文件

  登记信息经省登记办和国家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企业需在登记系统中“企业登记工作台”的“当前业务新登记”栏点击“提交登记表”旁边的“办理”或直接点击左侧栏的“登记表提交”。登记企业需下载《登记表》,并在“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中“登记企业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后,全文扫描成一份电子文档(PDF或者WORD),上传至登记系统“登记表提交”中指定位置,否则不能领取登记证书。

  当系统上完成发证阶段后,即流程已办结,企业可在“危化品台账及一书一签管理”模块中的“危化品台账管理”中下载和维护产品、进口化学品的二维码。

  第四步:向企业发放登记证书

  6、发放登记证书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由国家登记中心核发,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提交电子版登记材料后,国家登记中心核发纸质登记证书并邮寄给省登记办。省登记办加盖公章后,按照企业在系统中填报的工商注册地址邮寄给企业。

  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流程图(首次办理)

  

  二、登记复核换证工作流程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下列步骤办理复核换证:

  第一步:提交复核申请

  企业登录“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https://whpdj.mem.gov.cn/#/login),点击危化品登记,进入企业工作台,在工作台的业务办理下方“登记复核”模块点击“业务申请”填写申请原因后即可提交复核申请。经省登记办审核后符合复核换证条件的,省登记办予以批准。

  第二步:填写复核信息

  企业核对上一个登记周期填写的登记内容,逐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登记信息内容应符合企业当前实际情况,登记内容包括企业信息、危险化学品信息、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信息和重大危险源信息。企业未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无需填写。

  第三步:上报登记信息

  登记信息每项补充完善保存成功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直至到达“登记上报”模块,点击“复核上报”按钮,等待省登记办初审。

  第四步:登记信息的审核

  省登记办和国家登记中心进行两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企业上报后可随时登陆登记系统查看审核状态,对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上报,直至终审合格。

  第五步:电子版登记材料的提交及证书发放

  终审合格后,企业需在登记系统中“企业登记工作台”的“当前业务复核”栏中点击“提交登记表”旁边的“办理”或直接点击左侧栏的“登记表提交”,下载登记表打印后签字盖章上传扫描件。证书发放的方式参照首次办理登记流程。

  危险化学品登记复核办理流程图

  

  三、登记变更工作流程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内,发现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如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可直接申请复核一并变更),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第一步:提交变更申请

  企业登录“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https://whpdj.mem.gov.cn/#/login),点击危化品登记,进入企业工作台,在业务办理下方的“登记变更”模块点击“业务申请”,选择要变更的内容并填写变更原因后提交系统自动通过(变更申请不需审批,提交后可进行变更信息的填写)。

  选择要变更的内容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①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变更主要为法定事项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品种变更(包括新增品种、删减品种及修改化学品名称、别名、生产能力等信息)。变更流程需经省登记办、国家登记中心两级审核,并统一发放新登记证书或台账。②其他事项变更主要为除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变更,变更流程需经县(市、区)/市、省登记办两级审核即可,不发放新登记证书。

  第二步:变更信息的填写和上报

  企业进入登记系统填写变更登记内容,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变更的上报省登记办进行审核,在省登记办及国家登记中心两级审核合格后,“企业登记工作台”的“当前业务变更”栏中点击“提交登记表”旁边的“办理”或直接点击左侧栏的“登记表提交”,下载登记表打印后签字盖章上传扫描件。其他事项变更经县(市、区)/市、省级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两级审核,不需提交登记表。

  第三步:发放登记证书或台账

  证书发放与首次办理登记流程相同。符合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变更,仅发放变更后的化学品台账或证书正副本。如在申请变更时未选择变更证书载明事项,则不发放证书;确需发放新证,须重新申请变更。

  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情况①办理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情况②办理流程图

  

  附件3

  危险化学品非生产非进口企业登记办理工作流程

  企业首次办理登记工作流程

  第一步:申请系统账号

  1、企业进行新用户注册

  企业登陆“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https://whpdj.mem.gov.cn/#/login)((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填写注册信息并设置登陆的用户名(一般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等,待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用户申请审批通过后,会收到系统发送的短信提醒。首次登录需要绑定手机号,再次登录都需要“账号+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方可登录。登录后点击右上角头像可修改密码和改绑手机号。

  第二步:登记信息的填写和审核

  2、填报登记信息

  企业帐号申请获得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登录登记系统填报登记信息。点击【化工或医药企业信息登记】、【经营企业信息登记】、【使用企业信息登记】等不同应用,进入企业登记工作台。点击左侧的“企业信息登记”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企业信息、危险化学品信息、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信息、重大危险源信息。企业未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无需填写重大危险源信息、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信息。

  3、企业上报登记信息

  登记信息逐项填报完成保存成功并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直至到达“登记上报”模块,点击“上报”按钮,等待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初审。

  4、企业查看登记审核结果

  属地审核人员在“登记系统”中每个小项的审核意见一栏中出具审核意见。如审核不合格,企业应按照不合格意见进行修改后再“上报”,直到初审通过。

  初审合格后,属地审核人员将企业登记信息上报至省登记办进行二级审核。当审核被驳回时,企业应查看审核意见,对不合格信息进行修改后再“上报”,直至终审意见为合格。当终审通过,流程结束,企业工作台当前业务显示空白,点击左侧的“业务办理记录”,可查询到历史办理记录。

  危险化学品非生产非进口企业初次登记流程图

  

  

  企业变更信息可直接登陆账号后点击【化工或医药企业信息登记】、【经营企业信息登记】、【使用企业信息登记】等不同应用,进入企业登记工作台。点击左侧的“企业信息登记”进行信息的修改,“上报”后待属地审核人员和省登记办二级审核通过后正式完成变更。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包括:

  (一)生产或者进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经过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为应急管理部)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三)生产企业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应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产品”是指生产企业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原料”是指生产企业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二、化学品登记名称填写要求?

  答:企业登记时填报化学品名称时:

  (一)列入目录的化学品,尽量参照目录中的名称,即利用下拉菜单选择。

  (二)未列入目录的化学品或混合物登记时,不得填写纯英文代号如CY-01。因化学品填报需体现其登记的意义,建议可采用功能性描述+代号来填写。如“抗凝剂CY-01”、“油漆稀释剂PU-112”、“润滑油添加剂X5-01”。

  (三)化学品名称中避免出现奇异的符号或空格,如“氨溶液(*30*)”、“硫 酸”。

  (四)《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属于2828项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填写集合条目名称“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这样没有意义,需填写具体产品名称。

  (五)一般纯物质及部分特殊混合物(如汽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均需填写CAS号, 直接涉及对化学品种类、分布的统计。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四、危险化学品混合物按大类登记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对于组分相同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浓度的变化没有引起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且化学品的商品名也相同(或类似),则可以作为同一化学品进行登记,但名称后面括号标明或在组分信息中应说明主要有害组分浓度范围;如果浓度的变化引起了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则作为不同危险化学品分别登记。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相关标准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六、危险货物分类的主次危险性是什么?

  答:部分危险货物的危险分类不止一个,分主危险性和次危险性,可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一般危险化学品都有主危险性(没有则下拉选择非危险货物),次危险性可能有。如化学品无次危险性则无需填写次危险性。

  七、何时及如何办理登记?

  答: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建议满足三同时审批、试生产阶段再登记。涉及重大危险源时应先进行备案。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流程详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工作流程”。

  八、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办理登记时,是否还需要提交书面材料?

  答:《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提交的书面登记材料内容。根据国家登记中心2020年向各省登记办发布的取消纸质版登记材料的通知精神,各企业不再提交书面登记材料,通过登记系统提交电子版登记材料。电子版登记材料包括: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质证书扫描件、生产或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九、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急咨询服务电话设置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且为固定电话号码,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二)关于进口企业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为了落实上述规定,从促进进口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符合《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均视为提供了应急咨询电话:

  1.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2.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委托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3.国外供应商提供在中国国内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4.国外供应商提供委托国国内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十、登记审核的周期是多久?

  答: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的原则,依托国家登记中心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手续,省登记办审查合格后交国家登记中心审核,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具体为:

  登记企业在网上提出注册申请后,省登记办在2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企业填报登记信息并提交。省登记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上报至国家登记中心,国家登记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审核结论。登记企业可在系统中查询登记中心的审查结果。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信息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十一、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

  答: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变更换证不改变证书有效期。

  十二、登记证书到期后继续生产和进口的如何办理复核手续?

  答:参照“登记复核换证工作流程”办理登记复核手续。

  十三、企业获得的登记证书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登记证书材料包括登记证书正、副本各1份、化学品登记台账1份。

  十四、企业如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登记办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具体程序参照站发布的“登记变更工作流程”办理。

  十五、登记企业如何获取登记证?

  答:国家登记中心核发的登记证邮寄到省登记办,省登记办会在3个工作日按系统上填报的工商注册地址邮寄给企业。

  为避免丢件,默认通过快递到付邮寄证书。企业如有需要,也可在流程办结三日内致电省登记办(020-83135429)提出,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领取纸质证书。具体领取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十六、登记企业如何在登记系统找回用户名或重置登录密码、解绑手机号?

  答: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企业用户如需找回用户名或重置登录密码、解绑手机号,可联系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十七、关于需办理登记复核又有信息变更的情况?

  答:对于证书即将到期需办理登记复核且又存在信息变更的企业,一律按照到期复核程序办理。

  十八、关于企业信息已经提交发现需要修改的情况?

  答:在“企业信息”一栏的“登记上报”中,可点击“撤回”来撤回信息。一次流程中只能撤回一次。如已走到“提交登记表”的步骤,可点击“提交登记表”一栏中的带圈问号(?),将步骤返回到修改信息一步,再行修改后上报。

  十九、“一书一签”辅助编制功能如何使用?

  “一书一签”辅助编制功能、“一书一签”分享和储存管理功能均为辅助企业进行登记填报及内部管理的工具,不是企业必须要填写的项目。系统内置了部分常见化学品“一书一签”用于辅助企业进行编制。如企业有常见纯化学品不会编制较为标准的“一书一签”,可通过“一书一签”辅助编制功能进行编制生成;如有混合物需要编制,则需要下载模板自行编制。“一书一签”分享功能主要用于企业内部或向下游提供化学品“一书一签”的下载链接。储存场所管理、化学品储存管理等功能,主要用于企业内部对化学品储存情况进行实时管理。

  二十、企业填报界面红色叉标志有何意义?

  企业在信息填报界面,上方的大标题“企业信息”、“化学品信息”、“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以及其小标题如“基本信息”、“安全管理信息”等如出现红色叉 ,表示该项信息存在必填项未填写的情况,可以点击保存,系统会提示需补充的项。

  二十一、企业填报界面化学品列表、工艺列表、重大危险源列表中条目颜色有何意义?

  企业在信息填报界面化学品列表、工艺列表、重大危险源列表中条目颜色,代表了该条信息目前的状态。红色代表该条信息企业已点击了删除;绿色代表该条信息为新增信息;橙色代表该条化学品企业进行修改。这些颜色都是企业正在流程中,但尚未完成的情况。流程结束后,条目颜色统一为黑色。

  二十二、系统支持哪些浏览器?

  新系统支持360极速浏览器、谷歌浏览器、edge浏览器、火狐浏览器、遨游浏览器等常见开源内核(国际通用)的浏览器。使用其他非开源内核浏览器可能会出现系统不兼容的情况。填报过程存在部分页面加载请尝试更换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谷歌浏览器、火狐浏览器等),缩放页面。

  二十三、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联系方式及对外办公时间?

  答:星期一至星期五对外办公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83135429;83135438;

  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609办公室。

  


原文链接:http://yjgl.gd.gov.cn/yjkj/content/post_4421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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