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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曝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

时间:2024-06-16 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四川各地开展“强安2023”监管执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对查办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4月,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电室和变电室日常巡检工作与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喷漆房内电气线路不防爆等2项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分别违法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员作出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3年5月,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乐山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地下矿山企业存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未建立探放水队伍进行探放水作业;轮胎式装载机防护顶棚被拆除,安全附件缺失等13条问题。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暂时停止矿井涉险区域生产和施工作业。

  经查,该企业存在的13条问题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等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姜某某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2022年5月,南充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鞭炮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鞭炮成品搬运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等5项问题。

  经查,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等规定,责令该厂立即停止搬运工作业和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中还发现,该厂主要负责人汪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023年6月,甘孜州应急管理局对某锂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排土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浮选车间2处搅拌桶顶部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缺失,以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要求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机制等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九十七条第七项、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等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尽责

  2023年7月,绵阳市和安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绵阳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液氧储罐压力表未定期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车床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023年7月3日,甘孜州应急管理局对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破碎车间、烧成车间多处配电柜、开关箱无警示标志;维修车间行车吊钩无防脱钩装置,破碎车间破碎机、大理石破碎机、离心式风机设备转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制定高低压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甘孜州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危险化学品未按要求储存

  2023年9月13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绵阳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经查该公司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柴油)达到42吨,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绵阳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8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023年10月31日,雅安市宝兴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山原地下试验开采的采空区未按设计进行处理;矿山公路道路坡度超过设计坡度10%以上等重大安全隐患。

  宝兴县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暂时停止矿山生产作业,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等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yjt.sc.gov.cn/scyjt/anquanyinhuanbaoguangtai/2023/12/11/9dd625962cdc4e719688b08fe848cff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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