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11·7”重烃柴油罐车爆燃事故多人被追责
时间:2024-06-16 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1月3日,四川雅安应急局发布《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指出,2023年11月7日17时33分,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发生一起装载重烃的危险货物车辆泄漏爆炸燃烧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1万元。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事故调查工作指导组督促指导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认定,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运输危险物品和违规处置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1月7日,2名伤者先被送到名山区人民医院救治,后于当天转院至雅安市人民医院抢救。目前,2名伤者已经转至普通病房治疗。事故发生后,通发运业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目前,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原因分析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川R88504柴油罐车违法运输重烃,且罐体呼吸阀不能起到泄压作用。运输过程中罐内压力升高,气体从罐车顶部油气回收阀连接管处泄漏。驾驶员、押运员违规处置泄漏点时致重烃喷出,重烃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云团,遇服务区综合楼外运行的非防爆制冷设备压缩机组引发爆炸燃烧。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何某,事故车辆驾驶员,违法运输重烃,违规处置泄漏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何某权,事故车辆押运员,违法运输重烃,违规处置泄漏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袁某栋,通发运业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2.孙某国,通发运业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环保和信访维稳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3.陶某强,中弘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运营部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4.赵某,宝璐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安排符合重烃运输安全要求的车辆承运,未履行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的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5.陈某明,重烃交易“介绍人”。擅自安排柴油运输车辆运输重烃,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司法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外报告还提出了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名单。
原文链接:https://yjt.sc.gov.cn/scyjt/anquanyinhuanbaoguangtai/2024/1/4/c4a3172e6f944c68b34838cf7b7ddbd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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