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全生产资讯网!

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解读

时间:2024-06-16 来源: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理解和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自2007年公布实施以来,在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程序等内容作出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罚款处罚力度。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处罚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据此,有必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工作需要。

  二、修改过程

  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在前往部分省份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及部分中央企业、行业协会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规章名称和适用主体。

  结合2015年修改以来的实施情况,删去规章名称中的“试行”,本次修改后的规章名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18年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履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职责;202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据此《规定》适用主体明确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二)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1.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是应急管理系统关于事故罚款处罚的裁量权基准,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罚款有关规定进行细化量化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修改出台《规定》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规范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更好维护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事故罚款处罚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方面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不同情形所对应的罚款幅度,根据事故等级和后果等情形予以细化量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

  2.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予以细化,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

  3.根据法律规定调整明确相关的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规定》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增加了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予以罚款的规定。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原文链接:http://yjt.shaanxi.gov.cn/c/2024-01-19/88381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安全生产资讯网 aqsc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