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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16时47分许,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涵港大道惠下村路段,一部闽B50878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以下统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与一部赣F9553A号牌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1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76.82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授权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应急管理厅依法依规成立了“福建省人民政府莆田市荔城区‘11·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11·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并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莆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和批复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同时,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基本达到生产安全事故“四个不放过”要求。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2年12月16日,福建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评估工作组,同时,邀请了省纪委监委派员同步开展有关情况监督检查。依据《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11·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福建省政府常务会议及批复要求,在莆田市自查评估的基础上,评估工作组于12月20日至21日赴莆田市对其提交的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听取汇报并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座谈问询、现场核查,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追责问责建议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邹德焕,赣F9553A载货正三轮摩托车肇事驾驶人。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拘字〔2020〕00005号);2020年12月5日执行逮捕{莆公荔(治安)拘字〔2020〕00013号};2021年1月29日移送起诉{莆公荔(治安)诉字〔2021〕00021号};2021年9月6日,荔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1〕闽0304刑初513号)。
2.黄臣刚,闽B50878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肇事驾驶人。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拘字〔2020〕00006号);2020年12月5日执行逮捕{莆公荔(治安)拘字〔2020〕00014号};2021年2月2日移送起诉(莆公荔诉字〔2021〕00023号);2021年9月6日,荔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21〕闽0304刑初514号);2021年11月3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闽03刑终589号)。
3.郑振武,莆田振兴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39号};2021年1月1日执行逮捕{莆公荔(治安)拘字〔2020〕00015号};2021年1月1日执行逮捕{莆公荔(治安)捕字〔2020〕00015号};2021年2月25日移送起诉{莆公荔(治安)诉字〔2021〕00024号};2022年5月5日,荔城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1〕闽0304刑初648号)。
4.任春,莆田振兴物流公司车队队长。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41号};2021年1月1日执行逮捕{莆公荔(治安)捕字〔2020〕00017号};2021年2月25日移送起诉{莆公荔(治安)诉字〔2021〕00023号};2022年5月5日,荔城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1〕闽0304刑初648号)。
5.李树奇,莆田振兴物流公司车辆调度负责人兼任华润混凝土站车队长。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42号};2021年1月1日执行逮捕{莆公荔(治安)捕字〔2020〕00016号};2021年2月25日移送起诉{莆公荔(治安)诉字〔2021〕00025号};2022年5月5日,荔城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1〕闽0304刑初648号)。
6.韩国强,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占股份43%)。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47号};2020年12月7日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0〕00018号};2021年5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1〕00004号};2022年5月27日移送起诉{莆公荔(治安)诉字〔2021〕00094号}。目前荔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7.王庆伶,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44号};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0〕00030号);2021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1〕00002号};2022年6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解监字〔2022〕00008号}。
8.王庆然,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创始人,占股份24%)。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51号};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0〕00037号};2021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1〕00002号};2022年5月27日移送起诉{莆公荔(治安)诉字〔2021〕00092号}。目前荔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9.夏志勇,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占股份33%)。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48号};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0〕00027号};2021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1〕00004号};2022年5月27日移送起诉{莆公荔(治安)诉字〔2021〕00095号}。目前荔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10.陈凯,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43号};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0〕00038号};2021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1〕00006号};2022年6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解监字〔2022〕00002号}。
11.徐清华,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助理。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50号};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0〕00036号};2021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1〕00008号};2022年6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解监字〔2022〕00003号}。
12.林志斌,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部调度员。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38号};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0〕00032号};2021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1〕00009号};2022年6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解监字〔2022〕00005号}。
13.黄洪武,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部调度员。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40号};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0〕00033号};2021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1〕00007号};2022年6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解监字〔2022〕00004号}。
14.方福林,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49号};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0〕00028号};2021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1〕00005号};2022年6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解监字〔2022〕00001号}。
15.林志忠,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46号};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0〕00035号};2021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1〕00010号};2022年6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解监字〔2022〕00006号}。
16.江桂聪,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2020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黄石)拘字〔2020〕00145号};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0〕00031号};2021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1〕00011号};2022年6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解监字〔2022〕00007号}。
17.蔡永洪,在涵江区白塘镇后宫村承包土地种植蔬菜。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治安)拘字〔2020〕00034号};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0〕00034号};2021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1〕00013号};2022年5月27日移送起诉{莆公荔(治安)诉字〔2021〕00091号};2022年11月1日,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荔检刑不诉〔2022〕184号)。
18.宋达达,在荔城区黄石镇与他人合伙租赁承包土地种植蔬菜。
追责建议: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况:2020年11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莆公荔(治安)拘字〔2020〕00033号};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莆公荔(治安)取保字〔2020〕00029号};2021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莆公荔(治安)监居字〔2021〕00012号};2022年5月27日移送起诉{莆公荔(治安)诉字〔2021〕00093号}。目前荔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19.黄灿华,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
追责建议:建议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追责情况:经荔城区公安分局、荔城区检察院等组成的专案组研究,因涉嫌违法行为轻微,未采取强制措施。
(二)有关公职人员问责情况。
1.林仲乐,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二级警长。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问责情况:中共莆田市纪委莆田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记大过处分(驻莆公监决字〔2021〕21号)。
2.陈新鹏,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四级警长。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问责情况:中共莆田市纪委莆田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记大过处分(驻莆公监决字〔2021〕20号)。
3.王孝勤,时任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问责情况:中共莆田市纪委莆田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记大过处分(驻莆公监决字〔2021〕22号)。
4.林国安,中共党员,时任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问责情况:中共莆田市纪委莆田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警告处分(驻莆公监决字〔2021〕19号)。
5.曾永福,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交通与秩序管理大队(原为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秩序大队)大队长、二级警督。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问责情况:中共莆田市纪委莆田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警告处分(驻莆公监决字〔2021〕18号)。
6.陈蔚建,中共党员,时任荔城区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一级警督。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问责情况:中共莆田市纪委莆田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警告处分(驻莆公监决字〔2021〕17号)。
7.崔义承,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一级警督。
问责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问责情况:2021年12月16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唐辉煌同志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记录表)。
8.江星舟,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车驾管大队大队长。
问责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问责情况:中共莆田市纪委莆田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通报批评(驻莆公纪决字〔2021〕1号)。
9.李洪忠,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三级警监、二级高级警长。
问责建议: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问责情况:2021年12月16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唐辉煌同志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记录表)。
10.陈黎明,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荔城大队负责人。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问责情况:中共莆田市纪委莆田市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莆财纪监〔2021〕8号)。
11.陈朝军,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问责情况:中共莆田市纪委莆田市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警告处分(莆财纪监〔2021〕7号)。
12.林德松,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问责情况:莆田市监委给予警告处分(莆监决〔2022〕1号)。
13.钟文良,中共党员,时任荔城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问责情况:莆田市荔城区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荔监〔2021〕32号)。
14.陈兆育,中共党员,时任荔城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问责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问责情况:2021年12月16日,荔城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林德华同志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笔录)。
15.陈炜,中共党员,时任荔城区运输管理所所长。
问责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问责情况:2021年12月16日,荔城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张钾同志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笔录)。
16.姚晓锁,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政策法规科科长。
问责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问责情况:中共莆田市纪委莆田市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给予通报批评(莆财纪监〔2021〕3号)。
17.宋寒冰,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荔城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中队长。
问责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问责情况:中共莆田市纪委莆田市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给予通报批评(莆财纪监〔2021〕4号)。
18.杨兴斌,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问责建议: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问责情况:2022年1月19日,莆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志强同志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记录)。
19.唐细明,中共党员,时任荔城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人。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问责情况:莆田市荔城区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荔监〔2021〕33号)。
20.刘振东,中共党员,时任莆田市住建局新型建材和散装水泥发展管理办公室主任,法人代表。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问责情况:中共莆田市纪委莆田市监委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莆市水监决〔2021〕2号)。
21.曾向阳,中共党员,时任荔城区住建局局长。
问责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问责情况:2021年12月14日,曾向阳同志向市纪委监委作出“书面检查”。
22.林玲,中共党员,时任荔城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股负责人,2018年1月前任注册审批股负责人。
问责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问责情况:2021年12月20日,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上给予通报批评;2022年1月24日,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扩大)会上对涉及市场监管局相关问题予以通报,并布置下一步整改措施(会议记录复印件)。
23.潘玉森,中共党员,时任荔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荔城区道安办主任。
问责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问责情况:2021年12月16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唐辉煌同志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记录表)。
24.陈玉源,中共党员,时任荔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交通运输、黄石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工作。
问责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问责情况:2021年12月16日,受市纪委委托,莆田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余志生同志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记录)。
25.周金元,中共党员,时任黄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问责情况:莆田市荔城区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荔监〔2021〕30号)。
26.黄子玉,中共党员,时任黄石镇副镇长。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问责情况:莆田市荔城区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荔监〔2021〕31号)。
27.徐继锋,中共党员,时任黄石镇镇长。
问责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问责情况:莆田市荔城区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荔监〔2021〕29号)。
28.蔡建元,中共党员,时任黄石镇党委书记兼黄石工业园区党委书记。
问责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问责情况:2021年12月16日,荔城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林德华同志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笔录)。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1.福建市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处理建议:建议莆田市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公司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对象。
处理情况:(1)莆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400000元(壹佰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莆)应急罚〔2022〕3号);(2)依法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志忠处人民币35358元(叁万伍仟叁佰伍拾捌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莆)应急罚〔2022〕4号);(3)莆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
2.莆田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1)建议莆田市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建议莆田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3)建议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处理情况:(1)莆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400000元(壹佰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莆)应急罚〔2022〕9号),于2022年2月23日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莆)应急催〔2022〕1号)。截至目前,该公司还未将缴纳相应罚款,依法决定对该公司加处罚款1400000元(壹佰肆拾万元)。(2)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已完成公告送达(莆市监罚告〔2022〕1270号)。(3)莆田市人社局依法依规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6467元(壹万陆仟肆佰陆拾柒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于2022年3月18日下达处罚事先告知书(荔人社监告字〔2022〕第01号)。
3.莆田亿磊运输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建议莆田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处理情况: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已完成公告送达(莆市监罚告〔2022〕1271号)。
4.莆田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处理建议:建议莆田市应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1)莆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400000元(壹佰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莆)应急罚〔2022〕5号);(2)依法给予该公司股东韩国强处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莆)应急罚〔2022〕6号);(3)依法给予该公司股东夏志勇处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莆)应急罚〔2022〕7号)(4)依法给予该公司股东王庆然处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莆)应急罚〔2022〕8号)。
5.福建锦络混凝土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建议莆田市住建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处理情况:莆田市住建局依法依规撤回该公司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莆建管〔2022〕6号)。
6.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苏洁车行。
处理建议:建议莆田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处理情况: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给予该个体工商户处人民币1500元(壹仟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2〕1257号)。
7.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翁鹤铁件加工店。
处理建议:建议莆田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处理情况: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给予该个体工商户处人民币1500元(壹仟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2〕1256号)。
8.党委政府问责建议落实情况。
问责对象:莆田市委市政府。
问责建议:建议莆田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问责情况:莆田市委市政府已于2021年6月7日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莆委〔2021〕45号)。
四、移送省外单位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情况
(一)工信部查处情况。
查处对象: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查处建议:建议对公司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查处情况:经现场调查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该公司DH1200DZH-A型和DH1200DZH-2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轮胎规格、DH250ZH-A型载货正三轮摩托车外廓尺寸存在与《公告》备案参数不符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2年3月16日对该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工信整改通装〔2022〕7号),要求立即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公司合格证电子信息传送和新产品《公告》申报3个月。
(二)江西省查处情况。
查处对象:抚州市天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员。
查处建议:建议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查处情况:经查,2017年3月8日,抚州市天天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方志受莆田一摩托车车行老板杨新辉委托,在抚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车管所代为办理赣F9553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注册登记和上牌业务。在整个车辆注册登记过程中,车管所没有严格履行机动车注册登记相关程序规定,未对该车开展实际查验工作。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抚州市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1.郑建华,时任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车管所所长,抚州市公安局给予其免职、记大过处分。
2.李俊,时任分管车管业务的副大队长,抚州市公安局给予其警告处分。
3.张祖祺,现任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教导员,抚州市公安局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4.万盛荣,时任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抚州市公安局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5.司长亮,原直属一大队车管所辅警,抚州市公安局给予其开除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建议,莆田市政府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研究制定并印发了《荔城区“11·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防范措施建议的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22〕3号),对照事故报告细化了31条整改措施,分工负责,全面抓好整改落实。
(一)防范措施建议1: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措施落实情况:一是统筹研究部署。进一步细化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完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各级党政“一把手”坚决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事故发生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10次市委常委会会议、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9次专题会议,深刻剖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短板,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二是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纳入年度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部署开展“室组联动”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约谈各级党员干部20人次。建立市安办、编办、司法局三方工作会商机制,推动解决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盲区弱区,出台混凝土搅拌车、简易升降设备等安全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2021年以来,累计发出工作提醒函18份、警示通报11份、开展约谈2次,对1个区、3家市直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或降级处理。三是深化专项行动。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部署开展“控事故、保安全、迎建党百年”“严执法、强攻坚、促提升”“攻坚两个月、奋战六十天”“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行动,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场所5万余家次,排查并整改隐患7.5万余项,市县两级挂牌督办整改重大隐患36处,责令停产整顿430家,暂扣吊销证照企业6家,关闭取缔84家,移送司法机关77人。四是加强混凝土企业源头治理。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新材和预拌混凝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动态监管的通知》和《莆田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全覆盖核查26家混凝土搅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不满足安全条件的4家混凝土搅拌站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对1家企业作出撤销资质处罚。2021年以来,共对39家非法混凝土搅拌站采取责令关停取缔处理。
(二)防范措施建议2: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
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加强“五小车辆”治理管控。建立“五小车辆”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利用缉查布控、视频监控等技防手段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有力打击三轮摩托(电动)车、低速汽车违法载人或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107万余起。暂扣车辆1.2万余辆,涉及三轮车等违法载人的行政拘留162人,刑事拘留18人。依法吊销车辆销售、贸易、维修等市场主体16户。报废解体多功能拖拉2224台,对逾期未年检未报废的232台拖拉机实行清单管理,定期抄送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属镇街。同时,还注重疏堵结合,2021年以来,全市新增公交线路15条、优化公交线路36条。二是加强车辆拼改装打击力度。研究制定《莆田市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以来,共查处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车辆的案件560起。部署开展整治异地牌三轮摩托车专项行动,共组织六批次的集中销毁拼装三轮车现场会,对1620部非法拼改装三轮摩托车切割销毁。三是强化重点车辆动态监管。全面推进重点车辆安装“莆田行”交通智能平安系统建设和应用,接入终端平台实施动态监管,有效破解重型货车右侧盲区、疲劳驾驶等风险监管难题。2021年以来,全市共安装4558辆,其中混凝土搅拌车安装1049辆(含外地牌照),运行以来已有效预警疲劳驾驶9.4万余起,下发预警通报228份。
(三)防范措施建议3:进一步加强对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驾驶人员的管理。
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开展重点车辆联合共治。研究制定《莆田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装载源头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合作,排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使用性质与营运资质是否一致;对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或为“营运”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及时予以通报,并列入重点管理对象,推动全市24家混凝土搅拌车企业、2户个体业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67辆混凝土搅拌车办理《道路运输证》。二是建立定期比对机制。对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营运车辆的新增、注销及使用性质变化信息数据,每月进行一次交换比对,及时更新使用性质不一致的营运车辆“黑名单库”,及时将变动信息告知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督促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强化驾驶员用工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全面推广劳动监察大数据平台运用,对举报投诉、排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超时加班行为坚持从严从速从快查办;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列入“双随机”重点检查事项,对易于发生严重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业企业列入重点监察名单。四是强化二手车市场管理。加强二手车交易行业管理,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规范办理二手车交易。发现特种结构专用车辆明显低价销售的,及时通报商务、税务等部门依法严格处理;发现市场特种结构专用车辆频繁过户的,立即锁定车辆,核实业务办理情况,杜绝违规、频繁办理车辆转移过户,堵塞监管漏洞。
(四)防范措施建议4:严格规范标准,尽快解决城市快速道路安全设施不足问题。
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全面排查整改事故路段风险隐患。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视事故路段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多次带队检查涵港大道路段隐患整治情况。排查整治了17个包括道路中间隔离等事故隐患;增设中分绿化带两侧防护网约3800米,修复侧分绿化带内雨水篦18处;打通涵港大道400米“断头”路段;对谷城路至惠上路口全段重新喷涂标线,增设防撞柱(桶)、减速带以及全段禁停等交通标志。明确日常管养单位,完善防护网、防撞柱(桶)、减速带、禁停标志等安全设施,有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整体水平。二是全面推进全市其他城市快速道路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统一管理维护机制。城市管理部门重点对市政道路路面坑洼、井盖病害、排水防涝、道路交叉口及二次过街、桥梁结构安全、裸露钢筋铁钉等6个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2021年以来共计修复隐患路面1.5万平方米,整治病害井盖1230座,整治易涝点24处,清理裸露钢筋铁钉4740处,改善道路交叉口和二次过街10处。交通部门重点对普通公路道路桥梁、急弯及陡坡等视距不良路段、临崖临水等自然灾害路段、道路平交路口、跨越铁路高速公路及内河航道桥梁等6个方面的安全设施进行排查整改,2021年以来共计排查整治安全隐患930处,其中国省干线138处、农村公路792处。三是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工程建设。在城厢区324国道华林工业园区、涵江区324国道华侨医院路段开展道路交通领域“标杆”创建,采取高空全景动态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诚信交通整治等措施,改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2021年以来,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设142.6公里、危桥改造36座、公路生命防护工程152公里。完成35处省级、10处市级、44处县级为民办实事项目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对涵江区、北岸管委会2处存在重大道路隐患路段实施挂牌督办。
(五)防范措施建议5: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措施落实情况:一是组织学习培训。市委、市政府动员组织全市干部职工2.55万人次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市安办邀请专家对存在重大隐患、一般隐患较多、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近三年来发生事故等四类企业的45名主要负责人开展以“落实安全责任 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集中培训。二是开展专题宣传。将每月16日定为全市“安全生产日”,紧扣领导带队、应急演练、宣传教育、联合执法等四大主题,打造具有莆田特色安全文化品牌。通过开展线上有奖竞猜、宣传展览等方式,强化“119”消防宣传月、安全生产月等各类特色宣传活动。与莆田市广播电视台合作策划《应急有道》栏目,开创应急类安全教育警示节目;开展“百站万人”志愿大服务,深入1056个社区农村,开展宣传活动1642场次;依托微信平台开展安全生产线上有奖知识竞答活动,吸引超过8000人次参与。三是强化典型曝光。通过自媒体“两微一抖”等平台,对超员超载、非法载客和两客一危一校等重点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进行曝光警示。在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典型执法案例16批次,曝光企业24家。依托诚信交通平台,查处录入交通违法行为61.5万起,其中2891名人员达到失信标准被信用中国网公布曝光(含严重失信人员1362名,公职人员99名)。四是建立交通违法举报机制。在微信公众号“莆田行”创建“全民随手拍”栏目,将安全生产12350举报平台并入12345平台统一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五是加强群众交通出行劝导。全面落实45个乡镇(街道)463个社区(村)公安民警挂钩联系社区(村)机制,发挥村居交通安全劝导站作用,利用公交场站、客运码头及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上的LED及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加强红白喜事、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段交通安全出行宣传、劝导工作。
其他地市吸取教训情况:各地及时转发省政府安委会事故紧急通报,举一反三,结合各自实际,在各地掀起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一大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进一步提升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整体管理水平。
六、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工作组认为,本起事故所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落实到位;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大部分落实到位;事故责任企业、事发地市、其他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均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责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虽然31条细化整改措施28条已落实到位,但还有3条整改措施仍需强化落实,有关问题要继续整改到位。一是新(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够到位,部分路段安全设施在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社会车辆就上路通行。二是调查报告建议“非营运”混凝土搅拌车从事“营运”活动的,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倒逼业主主动办理《道路运输证》。目前已有567部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纳入规范化管理,但仍有部分“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三是“先照后证”改革后,对做好“双告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同级审批部门。目前,工商登记信息平台还未能实现与同级相关审批部门“点对点”告知要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莆田荔城“11·27”重大
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2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sgxxgk_gb/sgdcbg/202301/t20230128_60988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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