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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丨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16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近年来,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的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形式。但由于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性质不同,存在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发包、出租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问题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开展以来,福州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聚焦上述现象开展专项整治,精准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023年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作为发包或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避免出现“以包代管、只租不管、一包了之”等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1

  2023年5月5日,福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厂房出租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江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3年5月10日,仓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企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仓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3年5月11日,连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航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某轮船的维修发包,但未按规定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连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3年5月26日,长乐区应急管理局对长乐某织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与承租单位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长乐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3年5月26日,马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马尾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马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对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彭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2023年5月31日,闽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中镇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与承租方签订专门安全生产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闽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和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sgxxgk_gb/lhcj/202310/t20231027_62863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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