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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应急管理部门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必追责”,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督促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认真履职尽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现通报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11月6日9时许,政和县某金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福州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与设计不符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放任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导致1人死亡事故发生。该公司未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3年3月28日,南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7.5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某些责任单位、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失守导致的。本案例中监理单位发现隐患,未及时制止,未履行监理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对责任单位的处罚,能在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领域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要安全的生产环境,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守住守好每个人的安全底线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二: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6日,南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甲类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原设计乙醇最大储存量为0.6吨,现场核查储存量超过0.6吨,实际为1.3188吨。属于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南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中该公司超量储存乙醇是重大事故隐患。通过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查处,一方面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提高同类企业依法、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意识,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案例三:政和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6日,政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政和县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叶某伟、黄某富、何某元三人在未取得相应资格情况下上岗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5月26日,政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工贸企业中,焊工在焊接与气割工作时需要与电、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压力容器等接触,一旦失控,就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对该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利于推动工贸企业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对照标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
案例四:建瓯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竹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15日,建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建瓯市某竹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车间一处动力柜无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建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粉尘涉爆企业除尘设备未安装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的典型案例。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高温)会发生爆炸,火焰会瞬间传播整个混合粉尘空间,化学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具有很强的破坏力。同时,粉尘爆炸会产生有毒气体,造成人畜中毒伤亡,必须引起充分重视。建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有效遏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jdzf/gzdtjg/202307/t20230707_62026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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