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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前往泉港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罐区配电室安全标识张贴在可移动的门上,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该罚则的第一阶次实施标准:“有4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未按规范设置或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涉事企业将安全标志张贴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是各类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裁量规定包括: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未按规范设置或未设置。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据此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进行通报警示、以罚示警,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jdzf/gzdtjg/202309/t20230901_62479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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