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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业园区某厂存在封闭楼梯间未设置防火门、堆放物品遮挡室内消火栓、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演练等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且该场所一层空置,二层为服装加工厂,三、四层为印刷厂,五层为家具加工厂,属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承租职责,管理混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和遮挡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7600元整。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jdzf/gzdtjg/202401/t20240131_63893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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