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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4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瓶装液化气三级供应站内存放YSP35.5型液化石油气瓶30个,YSP118型液化石油气瓶1个,均为带气实瓶。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第8.0.1条规定,供应站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容积≤1立方米,折合YSP35.5型气瓶28个,该供应站存在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石狮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零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jdzf/gzdtjg/202402/t20240228_64066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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