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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霞镇某石材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车间内有3台大切机(大切机容易造成剪切等机械伤害,导致人员伤亡,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zwgk/jdzf/gzdtjg/202403/t20240325_64195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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