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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为抓手,从全市2024年一季度应急管理直管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案例中选取7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警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推动全市严打非法、管好合法,形成严抓严管的强大声势。
谭某生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3年12月20日,珠晖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在茶山坳镇金甲村一废旧民房内发现烟花爆竹66箱、盘形鞭炮238盘、条形鞭炮525封(含药量合计27.28kg);6个罐体装有不明液体,现场存放大量瓶装容器且有分装,该批货物实际容量为380L。经核查,民房内物资为谭某生所有,罐内液体抽样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闪点<28℃),谭某生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珠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批烟花爆竹依法进行查封、对该批危险化学品依法进行扣押。
【处理情况】
该非法储存点临近居民住宅区,没有任何安全设备和设施,极易因储存不善导致爆炸,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谭某生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1月11日,珠晖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资料和证据移交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2024年1月16日,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对谭某生以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
刘某树、贺某英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汽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1月16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对黄沙湾街道石鼓区收费站一停车场进行安全检查,在停车场发现储油罐2个,储存柴油850kg、汽油270kg。经查,停车场的储油罐及储存的汽柴油系刘某树、贺某英所有,抽样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刘某树、贺某英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8月起,利用值守停车场便利,低价购买油罐车卸罐后剩余底油,储存在停车场储油罐内进行销售盈利。截至被查之日,已累计销售柴油51吨,涉案金额56万元,获利6万元。
【处理情况】
刘某树、贺某英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汽油)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且储油罐设置在停车场内,现场无任何安全措施,具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1月17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资料和证据移交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同日,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对刘某树、贺某英以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侦查。
张某美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1月2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联合石鼓区公安分局、黄沙湾街道应急办对石鼓区某副食综合店(经营者:张某美)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综合店二楼储存各类烟花爆竹143件,张某美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对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法进行扣押。2024年1月5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某美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张某美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该综合店不符合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所需的现实安全条件,且位于马路正侧方,右侧紧靠他人住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该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石鼓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资料和证据移交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2024年2月26日,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张某美进行立案侦查。
李某凡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3年12月14日,常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泉峰街道办事处、泉峰派出所对泉峰办事处学墙村一民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民房(系李某凡自建房)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多种型号小烟花共计1183件)。李某凡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场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扣押。2023年12月20日,常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李某凡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李某凡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其现场无任何安全措施,具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同时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1月17日,常宁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常宁市公安局。2024年1月18日,常宁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李某凡进行立案侦查。
汤某燕、周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接群众举报,衡山县开云镇义安路86号衡山县某批发商行(经营者:汤某燕,周某系汤某燕丈夫)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当日上午11时,衡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处门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店一楼为日常百货商品经营店,二楼、三楼、四楼有六个房间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产品(完整包装烟花爆竹1087件、散装105盒、鞭炮9盘,含药量约为768.142千克)。汤某燕、周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扣押。
【处理情况】
汤某燕、周某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该店不符合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所需的现实安全条件,且其位于闹市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2月2日,衡山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资料和证据移交至衡山县公安局。2024年2月4日,衡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汤某燕、周某进行立案侦查。
曾某凤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31日,蒸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蒸湘区某纸花店(经营者:曾某凤)存在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36件及散装烟花爆竹208封(个)。经核查,曾某凤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将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扣押。
【处理情况】
曾某凤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其现场无任何安全措施,具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同时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3月11日,蒸湘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2024年3月21日,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曾某凤进行立案侦查。
陆某力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衡阳市蒸湘区某私房菜(实际经营者:陆某力)二楼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2024年1月29日,蒸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雨母山应急办、雨母山派出所赶往现场核查,发现该私房菜隔壁的私人住宅内储存烟花爆竹共计570件(箱),陆某力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予以扣押。
【处理情况】
陆某力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其现场无任何安全措施,隔壁就是人员密集的餐馆,具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3月15日,蒸湘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2024年3月26日,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陆某力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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