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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编制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等6类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迅速将这些清单传达到辖区内各有关县(市、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指导督促企业参照6类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结合本企业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履职要求和相关制度措施,切实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1.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车间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4.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5.组织审核年度安全投入资金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
6.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职责分工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车间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定”,即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1.3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1.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员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经常或定期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1.5各级负责人必须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自觉带头履行安全承诺,通过率先垂范,展示领导的示范力、行动力和影响力;通过制定和落实个人月度安全行动计划,带动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1条】
1.6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2.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予以明确,主要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条】
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组织生产过程和进行生产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条】
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至少涵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分标准(2023版)》中规定的范围。
2.4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6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3.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3.1坚持源头防范。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基本原则】
3.2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主要要求包括:一是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过程管控,完善技术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未然;三是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条】
3.3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条】
3.4负责职责范围内较大风险的管控工作,较大风险管控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制定专项管控方案;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实行登记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管控;定期进行检查、排查;其他的必要措施。【《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第十七条】
3.5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4.1特殊作业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损毁的作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4.13条】
4.2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4.3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八)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4.4特殊作业审批工作时,按责任分工要求组织落实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确认责任范围内相关事项。【《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1条】
4.5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组织审核年度安全投入资金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
5.1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5.2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三条、第四条】
5.3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前提和物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要达到以上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备的购置、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等。因此,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5.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
5.5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5.6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六十二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职责分工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6.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事故上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政府342号令)第九条】
6.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的领导下、按职责分工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
6.3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本单位规定应由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八)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九)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监管;
(十一)对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十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1.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至少涵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分标准(2023版)》中规定的范围。
1.2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满足《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条等文件的规定。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事项的具体执行者,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最了解、最熟悉。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1.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1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2.2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是指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目标和达到安全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即如何实现生产经营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和策略。这些战略和策略包括:安全投入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计划,重大设备、设施换代更新计划,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出租计划等。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以上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2.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主要负责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2.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5.1.2】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1安全生产最关键的是人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最了解最熟悉。为了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并保证计划的有效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者积极参与人事培训部门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4.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向,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4.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5.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5.1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前提和物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要达到以上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备的购置、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等。因此,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5.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
5.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5.4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六十二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6.1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加大事故预防的有效性,一定要强调源头防范,只有从源头上、根子上进行危险源辨识并进行科学评估,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有针对性地强化预防措施,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危险源的发现、辨别和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6.2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会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比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有些重大危险源较多、情况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不间断的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6.3一方面,重大危险源与生产作业活动难以分开,分布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应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建档、检查、检测、评估等管理。另一方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专业性较强,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6.4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措施。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如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隐患等),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主要措施。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好坏,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其质量出现问题,将直接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6.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从业人员手中,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但从业人员由于缺乏相关操作知识、安全意识不强、图省事等原因,不按照规定佩戴或使用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也可能造成很大的事故隐患。因此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劳动者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并在实践中监督、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6.6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7.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1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不断,因此,隐患也称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本职责,就是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7.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和频次。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巡查、检查本单位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对于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加大检查频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7.3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措施;对于迟迟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7.4在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相关建议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7.5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1根据现行的标准规定,生产安全隐患包括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尤其是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较多实践中,有法不遵、有章不循,是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违章指挥作业,甚至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有些从业人员对本身安全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8.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履行该义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讲情面、讲私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8.3为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将从业人员的违规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对违规者严肃处理;对于经常违规的人员,重新安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要时,建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人事部门调离其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建议本单位予以开除。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扭转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8.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1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主要要求包括:一是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过程管控,完善技术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未然;三是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条】
9.2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二是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要求;三是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9.3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十一)】
9.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监管。
10.1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管理的主管部门及职责,以及承包商管控程序、选择、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入厂(场)管理、开工准备、作业安全、考核、评估、续用、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等,全程监管承包商在企业的活动,对承包商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135号)】
10.2明确承包商准入条件,对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架构及现行的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培训情况;安全业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情况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135号)】
10.3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10.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1.对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11.1特殊作业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损毁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据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对作业许可范围、作业许可管理流程、作业风险管控措施、作业许可类别分级和审批权限、作业实施及相关人员培训与资质要求等,进行检查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11.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
12.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细化,是生产经营单位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予以明确,主要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条】
12.2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条】
1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1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奖惩的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对于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超出责任制考核标准要求的,应当予以奖励;对于弄虚作假、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超出责任制考核标准要求的,给予严惩。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鼓励从业人员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12.5法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3.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13.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最了解、最熟悉。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和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13.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4.1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通过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部门、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现场抢救、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起到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极大减少人员伤亡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1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应急演练取得效果。对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应急演练,其中要求本单位参加的应急演练活动,或者本单位其他部门,包括应急救援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演练的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14.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本单位规定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一)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如实记录;
(四)落实本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五)按职责权限参与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定”,即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其他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1.3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1.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员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经常或定期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1.5各级负责人必须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自觉带头履行安全承诺,通过率先垂范,展示领导的示范力、行动力和影响力;通过制定和落实个人月度安全行动计划,带动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1条】
1.6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予以明确,主要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条】
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组织生产过程和进行生产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条】
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至少涵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分标准(2023版)》中规定的范围。
2.4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2.6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如实记录。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3.2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5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分标准(2023版)》第5条、《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6号)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工作。
3.3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的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轨迹,了解从业人员是否掌握足够安全生产知识的重要参考,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档案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照规定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档案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原则上还应当有纸质文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3.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4.落实本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1坚持源头防范。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基本原则】
4.2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主要要求包括:一是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过程管控,完善技术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未然;三是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条】
4.3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顶防机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二是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要求;三是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4.4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十一)】
4.5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按职责权限参与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5.2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5.3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通过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部门、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现场抢救、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5.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认真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或者负责的部门担负直接领导责任;制定分管领域或者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经常组织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五条】
5.5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本单位规定应由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的贯彻执行,做到车间生产与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员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4.严格执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深入排查本车间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组织整改落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5.组织拟定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年度、季度、月计划。
6.组织拟定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
8.定期组织车间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风险预判活动,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直至消除。
9.加强设备装置的检修维护,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安全制度,保证设备、安全装置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10.执行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派员现场监督,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1.对车间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按职责权限下达作业指令,指派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监护。
12.属于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运输、冶金、有色、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对车间具有安全风险的生产装置工艺、重要设备设施逐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13.加强班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
14.组织实施本车间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
15.本车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
1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危险化学品企业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1车间是企业内部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也是企业生产行政管理的一级组织,由若干工段或生产班组构成。车间一般具有四个特点:按照专业化原则形成的生产力诸要素的集结地;介于厂部和生产班组之间的企业管理中间环节。
1.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车间(区队)主任,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车间(区队)安全生产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车间(区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车间(区队)主任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安全生产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1.3车间(区队)主任是本单位工作的主要决策者和决定者,只有车间(区队)主任真正做到全面负责,才能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五条】
1.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的贯彻执行,做到车间生产与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五同时”原则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3.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员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车间主任应组织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等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发至各岗位,同时每次会议应对上次会议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严格执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深入排查本车间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组织整改落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4.1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参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第十条】
4.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4.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组织拟定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年度、季度、月计划。
5.1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5.1.2】
5.2车间主任应依据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指标,细化为年度、季度、月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6.组织拟定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1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和风险教育,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通过强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履职能力。应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对培训资源建设与管理、课程设置、培训活动及人员管理、培训效果评估进行规范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5条】
6.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授课人、学时、经费保障、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应急发〔2022〕6号)】
6.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想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7.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
7.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至少涵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分标准(2023版)》中规定的范围。
7.2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满足《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条等文件的规定。
7.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7.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定期组织车间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危险源辨
识、风险预判活动,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直至消除。
8.1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为了消除这些因素的存在,排除隐患,就要设法及时发现它,进而采取消除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8.2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8.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加强设备装置的检修维护,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安全制度,保证设备、安全装置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9.1应按照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的要求,制定设备检验和测试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和测试。应依据装置运行情况和风险分析结果,加强对高风险设备设施、易失效部位的检验测试,确定检测部位、检测方法和频次,并严格执行。关键机组和设备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对设备运行状态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及时对设备运行异常进行分析、处理。企业应对腐蚀严重设备和管道设置在线腐蚀监测系统和采用离线检测措施,定期分析监测结果;对重点部位应加大检测检查频次,定期评估防腐效果和核算设备剩余使用寿命。【《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10条】
9.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0.执行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派员现场监督,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0.1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承包商作业,大多涉及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吊装、高处、动土、盲板抽堵、断路、射线等危险作业,容易引发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必须全面准确辨识分析,不得遗漏、误判和有偏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指南(试行)》(鲁应急字〔2022〕135号)3.4】
10.2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指南(试行)》(鲁应急字〔2022〕135号)关于承包商的作业过程监督管理要求。【《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指南(试行)》(鲁应急字〔2022〕135号)5.6】
10.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1.对车间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按职责权限下达作业指令,指派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监护。
11.1特殊作业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损毁的作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3.1条】
11.2企业制定了《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要求。车间主任作为属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职责权限下达作业指令,指派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监护。
11.3法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对车间具有安全风险的生产装置工艺、重要设备设施逐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1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12.2企业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制定“危害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估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下发执行。各级组织(公司、部室、车间、工段/班组)均应成立风险评估小组,并对“危害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估计划”进行分解落实,直至班组、岗位,作为开展危害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估工作的依据。【《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试用版)》8.1】
12.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加强班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
13.1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的知识与能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
13.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4.组织实施本车间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
主要负责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奖惩的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对于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超出责任制考核标准要求的,应当予以奖励;对于弄虚作假、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超出责任制考核标准要求的,给予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15.本车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
15.1班组长在组织生产、作业或监护过程中遇发生险情、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七条、《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十二条】
15.2班组长在应急处置完成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摄录音像资料等,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第342号第十三条】
15.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核与辐射安全、设备安全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1.每天召开班前会,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告知班组作业
区域的主要安全生产风险点、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做好技术交底;
2.加强班组安全培训,督促班组人员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或交接班检查,对班组作业区域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4.督促班组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对作业中发生的险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初期应急处置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班组长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每天召开班前会,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告知班组作业区域的主要安全生产风险点、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做好技术交底。
1.1班组长应在交接班前按时组织班前会,并应在监控视频范围内进行开展。【《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鲁应急〔2022〕4号】
1.2班组长应进行会前点名,确保班组所有人员全部参加无遗漏,会后组织参会岗位员工在交接班会议记录上对会议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鲁应急〔2022〕4号】
1.3班组长在岗期间应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上岗人员身体、心理、情绪状况和行为习惯,排查安全生产不放心人员,防范和避免因从业人员行为异常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对排查出的不放心岗位员工要及时制定管理措施,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安排帮扶人员和顶岗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1.4班组长应对贯彻上级、企业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任务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上传下达。【《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鲁应急〔2022〕4号】
1.5班组长应结合工作现场实际和天气情况,针对每个环节、每道工序、每个作业点安全生产风险、强调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点评、解析存在的隐患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应急措施和整改办法。【《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鲁应急〔2022〕4号】
1.6班组长应在班组内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升班组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提高班组本质安全管理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条】
1.7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班组安全培训,督促班组人员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1班组长应结合其班组工作任务,针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岗位注意事项、应知应会知识、工作任务、工艺参数、防护装备配戴、应急装备使用等重点内容每班抽查2至3人,并结合同类企业事故案例开展班组警示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八条、《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鲁应急〔2022〕4号】
2.2班组长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开展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和培训活动,对岗位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和告知,并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五十三条、《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鲁应急〔2022〕4号】
2.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或交接班检查,对班组作业区域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3.1班组长应坚持安全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区域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教育培训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未然;强化事故应急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条、《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鲁应急〔2022〕4号】
3.2班组长应在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严格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认真做到“十交五不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十交是:交任务;交指标;交原料;交操作;交质量;交设备;交问题和经验;交工具;交安全和卫生;交记录。五不接是:设备润滑不好不接;工具不全不接;操作情况交代不清楚不接;记录不全不接;卫生不好不接。)【《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鲁应急〔2022〕4号】
4.督促班组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1班组长应在工作过程中督促岗位员工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和提出修订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4.2班组长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进行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相关规范的学习和使用培训,使岗位员工熟练掌握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及使用规则,监督、指导岗位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让劳动防护用品在工作过程中真正发挥其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条】
4.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对作业中发生的险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初期应急处置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5.1班组长在组织生产、作业或监护过程中遇发生险情、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七条、《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十二条】
5.2班组长在应急处置完成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摄录音像资料等,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第342号第十三条】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6.1班组长应定期对岗位员工执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员工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60号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6.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本单位规定应由班组长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岗位员工是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认真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区域内相关机械设备、用电、环境等保持安全状况;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5.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7.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互救自救能力;
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岗位员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1.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1.2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岗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使每一名岗位员工都行动起来,确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1.3企业岗位员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六条】
1.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1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2.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认真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区域内相关机械设备、用电、环境等保持安全状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知悉本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在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及时排查、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时及时向班组长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第十三条】
3.1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4.2岗位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5.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1岗位员工参与,就是通过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职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条】
6.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6.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6.2岗位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
6.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7.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1岗位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规章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一百零七条】
8.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互救自救能力。
8.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八十一条、《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第十二条】
8.2法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本单位规定应由班组长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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