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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省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各级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装备、器材、设备、仪器等,包括但不限于生活保障类、抢险救援类、医疗卫生类和社会安全类等政府储备应急物资。
应急物资主要来源:
(一)使用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专门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
(二)上级调入本级使用和未动用转为本级储备的应急物资;
(三)经法定程序转为本级储备的定向捐赠、社会捐赠应急物资。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为承担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应急物资承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储存应急物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理念,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管理,节约高效、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完善政府(实物)储备为主,企业(商业)储备和产能储备为辅助,社会化储备为补充的应急物资储备格局,建立以省级储备为支撑、市级储备为依托、县级储备为基础的全省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乡镇(街道)和重点村(社区)结合自身实际,在节约适用前提下按需配备、储备应急物资。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理科学、保障有力要求,实现全省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沿黄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精神,持续优化黄河防汛抢险物资品种结构、储备规模、区域布局,备齐备足物料、设备、装备等应急物资,全面做好应对黄河大洪水准备。
第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做好应急物资采购、储备、管理、保障等工作。
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科学确定本行业系统应急物资储备规模、方式、品类、布局等,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工作机制等。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按照职责承担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指令,每年定期向本级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年度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第六条 定向捐赠、社会捐赠的应急物资管理、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资金保障
第七条 应急物资管理资金包括应急物资采购费用,维护保养、保险、送检、装卸、仓储等储存管理费用及运维费用,应急物资调拨、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运输、清洗、打包、维保、检测、人员保障等费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落实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应急物资管理资金需求保障。
第九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在编制应急物资管理相关预算时,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年度应急物资管理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调运应急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技术保障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或接收使用单位承担。调拨应急物资时,可由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或承储单位先行垫付调运费用,申请调用单位或接收使用单位须在应急处置结束后30日内与代垫运费的单位结清费用。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回收与归还时产生的清洗、打包、维保、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或接收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可依据法定程序紧急征用应急物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并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规定,应急物资被征用或被征用后损毁、灭失等情况,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廉洁采购。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责,结合储备规模、安排部署、年度预警研判、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新技术物资装备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应急物资购置计划。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采购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合理确定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按程序组织采购。严谨、规范编制采购合同,并严格审查。
紧急情况下,可按照本级紧急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紧急采购。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采购应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新购置的应急物资应依据采购合同和质检报告办理入库或接收手续。验收合格的,完善入库或接收手续;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予入库或接收,并及时联系供货方进行调换,调换后的应急物资应按要求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应急物资采购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 应急物资采购工作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对政府采购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应结合历年突发事件发生频次及影响范围、灾害特点、群众生活习惯、民族习俗等,兼顾跨区域、跨部门增援需要,落实分级储备责任。
各级应坚持关口前移、就近就便、快速保障,视情实行应急物资前置储备,省级按区域布局向重点市前置储备,市级向多灾易灾和交通便利具有辐射功能的县(市、区)前置储备,县级向多灾易灾或交通不便利的乡镇(街道)前置储备。
乡镇(街道)和重点村(社区)应加强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点建设,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储备防汛、防火、防疫、救灾等基础应急物资。宣传引导家庭储备必要应急物资。
第二十一条 应急物资储备应保持总量稳定、等量补充、动态轮换。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应急物资使用、调拨、毁损、报废等损耗情况及时补充,实现应急物资储备良性循环与动态平衡。
第二十二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督促指导承储单位制定应急物资出入库、维护保养、应急调运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盘点、维护保养、培训演练、技术检测等。
第二十三条 应急物资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应急物资管理有关标准和规定,加强仓储设施规范,落实专人负责、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对出入库、保管维护等流程建立闭环、完备的手续,做到账物相符、手续完备、流向清晰。
第二十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储备应急物资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应急物资实物储备条件的,可选择机关企事业单位代储。代储单位不得以转包或分包等形式委托他方代储。代储企业应具备综合实力较强和抗风险能力、企业信誉良好、至少3年以上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且无信用不良记录、交通位置便利等基本条件。
对省属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具备应急能力、拥有符合山东省现代物流标准的大型智慧仓储基地,可以适当放宽持续经营年限限制,并优先作为省级代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承储单位应急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督导承储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汛期、防火期及重要敏感时期,应加强应急物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储备台账,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督促应急物资承储单位报送存库应急物资品种、数量、价值、状况、出入库、保养维护、报废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应急物资使用应坚持用旧储新、先进先出的原则。储存应急物资使用年限到期后,由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定期组织质检,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优先安排调用。
非人为因素致使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年限无法使用的应急物资,可做报废处理。报废应急物资应由承储单位向本级储备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报废应急物资的名称、数量、采购价值、采购时间、报废原因,经技术鉴定,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报废。相关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本级国库。
第二十九条 定向捐赠、社会捐赠的应急物资报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调用与回收
第三十条 应急物资调拨与使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应急物资调拨程序(试行)》(鲁物保办〔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首先使用本级储备应急物资,本级储备不足时,可向上一级申请调拨,各地区应相互支持配合。
紧急情况下未能履行相关程序手续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全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立各级应急物资调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应急期间的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协作,逐步建立政府、军队、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推动形成交通运输、通信管理、铁路、高速、航空、电力、邮政等部门(单位)以及军队参加的,跨部门、跨区域、军地间应急物资紧急调拨协同保障机制。
需跨省增援的,参照国家、部委有关协调联动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根据调拨指令,及时组织调运出库,并第一时间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调运情况。
第三十三条 应急物资到达指定地点后,交接双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核查核对数量质量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流向清晰、责任明确。应急物资接收使用单位应建立台账,及时报送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应急装备、设备、仪器等,应做到人装合一,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定人、定机(车)、定责任的“三定”管理制度。大型装备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和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 装备、设备、仪器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要求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转、违规操作。应急物资承储单位应对每件装备、设备、仪器等建立档案,确保原始资料齐全、规范。
第三十六条 任务结束后,需回收(归还)应急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或接收使用单位提前做好维修、清洗、消毒、整理等,按规定做好回收(归还)入库等工作,必要时需出具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归还)应急物资,由接收使用单位进行清点、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落实《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鲁物保办〔2023〕7号),建好用好“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逐步整合汇聚各级政府、社会力量、重点企业等各类主体数据(非涉密)资源,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联通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实现全省应急物资实时查询、动态管理、共建共享。
第三十八条 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指导督促市县两级及时更新完善本行业领域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通过系统对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出入库、检查盘点等信息录入系统,做好系统日常使用维护工作,应急物资数据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到位。
已自建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向本级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内容包括现有应急物资种类、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第四十条 各级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加强系统培训演练,系统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操作使用技能,确保系统管用好用常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协调本辖区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平台使用维护工作,建立部门间应急物资数据共建共享机制,落实定期检查核查报送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领域对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平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系统账户应设专人管理维护,系统操作员为第一责任人,数据维护及时规范、完善准确,要素齐全、账物相符。系统操作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数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应急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急物资采购、储备、管理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政府财政资金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四十四条 严禁私自转让、租借、挪用或故意损毁应急物资。不得违法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应急物资管理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侵占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参与应急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监督单位,严格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级、专项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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