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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是各级登记机关对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历史记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是维护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真实面貌、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配套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档案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对档案管理体制、档案利用服务、档案安全保障制度等内容进行完善。2022年3月1日,随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废止,同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山西需出台对应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与之匹配。二是更好地适应登记注册方式的需要。随着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普及,经营主体登记形成的电子文件越来越多,登记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三是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档案管理的需要。档案管理需要适应建设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为企业自由迁移经营提供制度支撑。随着登记档案资料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更加突出,社会公众查询利用登记档案资料的需求日益增长,迫切要求进一步创新和优化登记档案的查询利用服务形式。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 总则。对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主体和范围、期限等进行了规定。对经营主体档案管理的原则、信息化、档案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对经营主体档案管理范围、程序、归档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由经授权的档案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对登记档案的适用范围、文件收集、立卷标准、移交管理制度、存储环境条件、保管期限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移的程序,进一步完善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利用。对经营主体档案查询的条件、方式、鉴定、迁移等进行了规定。规定了登记档案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档案查询工作,对查阅对象和查询权限、需要履行的手续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的奖惩。明确了档案工作有关人员应当得到的奖励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身所有的档案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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