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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典型案例

时间:2024-05-14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近年来,全省知识产权系统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力指导下,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提升,成效显著。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30宗(专利、商标各10宗,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案例10宗),广东入选案例5宗(专利、商标案例各1宗,地理标志案例3宗),占比六分之一,案件类型覆盖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等领域。以下案件入选2023年度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贴窗机切膜预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该案打造了异地接续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新模式,为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思路。该案实现了案件事实证据的共享互认,构建“展前启动联动,展中快速取证,展后衔接处理”的展会纠纷化解新机制,广州、温州两地多部门参与、多环节联动,高效衔接、快速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纠纷快速处理提供了新范例。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办案机关准确把握有关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则,认定在电商平台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使用,进而作出侵权判定,对各地查办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该案权利人同时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就赔偿等事宜作出判决,且未免除侵权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成为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的范本,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优势。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查处违规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行政处罚案。办案单位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先行发布全国首张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该案依据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进行查处,根据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来判定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使用是否合法,为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提供了良好范例。

  四、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慕尼黑啤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行政处罚案。“慕尼黑啤酒”是中欧协定第一批保护清单产品,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在中国市场广受消费者欢迎。该案当事人销售的“慕尼黑啤酒”并非产自德国慕尼黑地区,易造成混淆误认,侵害了慕尼黑啤酒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准确适用《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进行查处,为中欧互认互保清单产品高水平保护提供了良好范例,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广州、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政处罚系列案。该案执法依据清晰明确,准确适用《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同时该案发生在互联网领域,行政保护部门通过“线上追溯”与“线下打击”结合从源头上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体现了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持续加强。

  

  案例简介

  一、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处理“贴窗机切膜预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温州创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获得“贴窗机切膜预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21264785.9。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3月1日至3日,被请求人温州某公司在相关展会现场展销的某款贴窗机,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请求人于2023年3月2日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当日立案并依法勘验展位,开展调查取证。经比对,初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双方当事人均系温州企业,后请求人向广州、温州两地知识产权局请求协调处理。

  为从源头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及方便纠纷处理,请求人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处理请求并移送现场勘验所固定、采集的证据。3月13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准予其撤回处理请求并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移送案件材料。3月30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请求人请求依法立案,结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移送的证据材料,组织当事人调解,并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被请求人现场履行协议条款,支付请求人维权费用。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书结案。

  二、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27日。

  2021年8月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投诉,对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某数码旗舰店”,自2020年8月起销售平板电脑,并在网店网页的商品标题中使用“小米派”字样,共成功交易47866单,销售额4218.2025万元。

  2022年2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及违法经营额如何计算等问题逐级请示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最终认定在网店网页的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字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构成商标使用;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即销售商品的收入为违法经营额。

  2023年4月1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使用“小米派”字样销售平板电脑的营业收入为违法经营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265.4607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结案后,该案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就赔偿等事宜作出判决。

  三、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南山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06年10月,“南山荔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保护范围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辖行政区域。第7104300号“南山荔枝”商标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果场在第31类“荔枝”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

  2023年4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南山监管局对微信公众号“南山荔枝”的注册运营主体深圳市某荔枝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2023年4月23日,南山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先行发布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相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经查,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直接突出宣传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以及“深圳南山荔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并销售产自产地内但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南山荔枝》地方标准的荔枝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2754元,违法所得2754元。

  2023年7月3日,南山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项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54元、罚款826.2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擅自使用“慕尼黑啤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1年3月,“慕尼黑啤酒”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慕尼黑酿酒厂协会。

  2023年10月18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慕尼黑啤酒”有关违法线索,对珠海市某商业有限公司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安徽某啤酒有限公司购进其生产的、名称为慕尼黑黑啤酒、慕尼黑精酿原浆啤酒等7种啤酒288瓶,并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2448元,违法所得共192.87元。

  2023年12月14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没收涉案啤酒223瓶(罐)、没收违法所得192.87元、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东省广州市、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系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图片1.png”,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3年6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广州某陈皮有限公司(当事人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一在其网店销售页面展示了与“图片2.png”近似的标识,共销售陈皮商品58份,销售金额共计8584元。2023年7月4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案件移送函,对江门市某陈皮有限公司(当事人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二从广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陈皮(代用茶)24罐,自行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张贴带有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网络平台销售上述产品1罐,违法所得118元。

  

  2023年9月20日、9月26日,广州市番禺区和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一和当事人二分别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没收当事人一违法所得8584元、罚款2146元,没收当事人二涉案产品23罐、没收违法所得118元、罚款2145.6元的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dt/xwfbt/content/post_4422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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