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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学校食堂,具有用餐人员相对集中、数量大的特点,容易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营主体应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管理,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创新开展“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在“春季护苗”行动中,集中对校园食品安全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在整治中发现部分学校食堂存在留样量不足、进货未查验、食品原料无标识标签等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此类行为进行查处。为发挥执法震慑作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怀仁某中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辣鲜露调味汁案
2024年3月7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怀仁市某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在一食堂厨房4号灶台右边置物架上发现“悦厨来”辣鲜露调味汁,生产日期20220718,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过了保质期,随着时间推移,将可能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变化。食用过期食品还可能会引起恶心,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严重的会威胁到人体的组织器官和神经系统。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案例2:太原古交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校食堂使用无标签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2月29日,古交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中学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库房货架放有麻辣烫调味料3包、麻辣香锅调味料3包、辣椒包2包,以上食品原料均无任何标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古交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是标识食品信息的重要依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会在生产加工中产生直接风险。本案的查办,提醒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落实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禁止使用无标签的食品原料,保障未成年人食品安全。
案例3: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校未按照规定留样案
2024年3月21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太原市小店区某中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3月21日午餐留样千页豆腐、娃娃菜、水煮肉片等6种食品成品留样量不足125g,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不足,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将无法有效实施检验检测,对判定风险来源,及时消除隐患造成困难。本案中提醒学校食堂要严格履行学校主体责任,确保学校食堂留样量充足,防范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4:运城永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4年3月12日,永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学校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库房冰柜内存放的猪肉大葱饺子,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永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查验记录是确立食品溯源,保证安全的重要手段。本案提醒学校食堂经营者,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进货端保障食品原料安全,确保学校食堂饮食安全。
案例5:长治市平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顺县某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未按要求着装案
2024年3月7日,平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操作间内有2名加工制作人员未按规定穿戴专用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正在进行食品加工制作。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平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规范穿戴工作衣服,可有效防范交叉污染,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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