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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依法公示信息
是每一个经营主体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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