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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全省计量比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对时间和项目
(一)比对时间:2024年5月至10月。
(二)比对项目:膜式燃气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氮(空气)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等9项(详见附件)。
二、组织实施要求
(一)报送比对名单。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通知辖区内已取得相关项目的市、县(区)计量所(院)、计量授权技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参加计量比对。并于4月30日前将比对名单汇总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二)确定比对方案。主导实验室根据计量比对工作要求,充分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后,确定比对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开展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根据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开展比对,参比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导实验室提交比对材料,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应按主导实验室要求限期整改,并暂停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和标准物质生产销售。
(四)报送比对总结。计量比对结束后,主导实验室应按规定将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征求参比实验室意见,并于10月20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计量比对总结报告、计量比对结果等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计量比对由主导实验室负责承办,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无需交纳比对费用。全省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标准物质定级证书以及获得相关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参加(电子血压计项目参加地区为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报名参加的,需提供正当理由并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
(二)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在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计量比对数据。按照总局计量比对工作规定,对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参比实验室,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时,相关项目5年内可免于现场试验。
(三)参比实验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计量比对,以及比对过程中弄虚作假、相互抄袭计量比对数据等行为,将根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邓梦曦(计量处),电话:0591-87581053。
附件:2024年福建省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件)闽市监计量〔2024〕95号.pdf附件:2024年福建省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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