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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4-05-02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3年,安徽省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先后组织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专项行动,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办理业务指导和督办。全省查处知识产权案件3600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354件,审理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173件,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303件,向公安机关移交知识产权犯罪线索190件。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现将2023年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裁决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某网吧“一种不规则机箱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请求人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4日获得“一种不规则机箱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2222656483.3。2023年5月15日,请求人就该专利与被请求人为马鞍山市某网吧的专利侵权纠纷向马鞍山市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请求人认为,其发现被请求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及以许诺销售方式推广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请求人涉案专利技术,涉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请求人认为,其所使用的产品均为外包施工单位提供,无制造、许诺销售行为,也无库存相关产品。2023年6月27日,马鞍山市局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双方围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陈述有关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侵权比对,被请求人提供合法来源证据。请求人认可被请求人现场使用涉嫌侵权机箱具有合法来源。经审理,马鞍山市局认定被请求人只存在使用行为。7月10日,马鞍山市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马鞍山市局邀请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

  该案立足基本案情、证据和双方意愿,采用“先裁决,后调解”处理方式,在下达侵权事实成立的行政裁决决定后,请求人认可被请求人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许可被请求人继续使用涉案专利产品,降低被请求人损失,被请求人表示今后若扩大经营规模,优先采购请求人专利产品,实现当事人双方共赢,请求人专门送一面写有“知识产权保护卫士 护航企业创新发展”的锦旗。

  二、典型意义

  该案裁决后,马鞍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时跟进协调,督促被请求人承诺提供完整涉案产品供货商信息。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提供的合法来源抗辩证据满足了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的目的,认可被请求人没有恶意侵权主观故意、并已支付该产品合理对价。被请求人表示今后若扩大经营规模,将优先采购请求人专利产品。在马鞍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协调下,请求人授权许可被请求人继续使用其专利产品,实现当事人共赢。

  安徽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专利侵权纠纷先裁决后调解省级试点,在下达侵权事实成立行政裁决决定后,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就达成专利实施许可、赔偿或优先采购等事宜进行行政调解,在确保行政裁决书效力基础上,停止侵权行为,达成和解、促进合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分流阀”“止压阀”作用。

  案例二: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安徽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第5212636号“”、第1972857号“嘉实多”商标,是嘉实多有限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润滑脂;工业用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公告日期分别为2009年6月21日、2002年9月28日,专用权保护期分别至2029年6月20日、2032年9月27日。2008年,“嘉实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2年9月1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安徽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未经允许擅自在店招上使用“嘉实多”商标标识,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标有“”“嘉实多”等标识机油52瓶,经鉴定,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当场依法予以扣押。在检查中,当事人周某阻碍执法,撕毁执法文书,推搡执法人员,摔毁现场查获的办公电脑主机,暴力阻碍执法,情节十分恶劣。执法人员报警处理,周某被辖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阻碍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十分恶劣,办案机关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重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商标权利人投诉查办的商标侵权案件,办案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先后两次赴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体现了执法机关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汽车领域相关产品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的负责态度。在当事人不配合检查,甚至暴力阻碍执法情况下,坚持依法办案,一方面联合公安机关对暴力抗法现场进行控制,另一方面排除干扰,坚持依法调查取证,从而顺利查明案件事实。在处理上,按照相关法律和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行政执法权威。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既是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暴力阻碍执法的惩处,也是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提高了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社会环境。

  案例三: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江某销售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1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依法对江某经营的拼多多网店“沪京杭数码”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店正在销售“华为”品牌手机。经查,2022年10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购进伪造的授权销售证书,收购带有“”、“”等标识的旧手机、手机屏幕、手机后盖、外包装盒等,以其居住的深圳市出租屋为加工点,将旧手机翻新后,通过网络平台以正品“华为”手机名义销售,销售金额达300余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9月25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江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江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并没收相关涉案物品。

  二、典型意义

  商标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功能,承载着商标权利人商誉。本案中,当事人将旧货翻新后,以原厂正品名义进行销售,虽然未对商品注册商标进行更改,但商品的品质、功能等已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了消费体验,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商誉和消费者知情权,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四: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曹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3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曹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24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SEGI”牌世纪电器 KG-6/KG-6S电烤炉(空气炸锅),标注“制造商/中国品牌运维:首致电器(宁波)有限公司”共计1365台。经查,上述“电烤炉(空气炸锅)”经“SEGI”商标持有人“首致电器(宁波)有限公司”认定,系假冒“SEGI”品牌产品。当事人未取得“SEGI”商标持有人授权,自2022年11月开始共生产“SEGI”牌世纪电器 KG-6/KG-6S电烤炉(空气炸锅)17832台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共销售15351台,累计违法金额合计111.19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嫌构成犯罪,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至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

  二、典型意义

  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空气炸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小家电、日用化工、五金电料等消费品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五: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杨某等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杨某等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2024年2月26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对杨某等7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

  2023年2月28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杨某的一处生产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标识为“芝华士”、“人头马”、“轩尼诗”等知名品牌洋酒2876瓶,灌装设备、封口机等制酒设备20件,原料酒4400升,酒瓶、瓶盖、标签等包材15046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证照,以及商品注册许可人许可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通过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经查,该犯罪团伙在安徽设立生产基地,从互联网上购买原酒,并高价收购真酒瓶,同时购买高仿真商标、外包装、防伪标识等,通过勾兑灌装方式生产“知名品牌洋酒”,再输往江苏、山东、云南等地以正版酒名义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销售。该案经过联合专案组近3个月奋战,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处,已初步查实涉案金额达300万元。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酒品制假贩假呈现行为团队化、方式隐蔽化、销售渠道网络化等特点。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司法机关加强行刑衔接机制建设,发挥联合作战优势,不断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重拳出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六:铜陵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查处蔡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蔡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2023年6月29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对蔡某等3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3月28日,铜陵市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南京礼智信管道有限公司销售给某项目部的26件阀门产品涉嫌侵犯安徽铜都流体科技有限公司“铜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铜陵市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2023年3月29日,铜陵市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阀门产品系蔡某等人组织生产销售。2023年3月30日,联合专案组分赴河南信阳、江苏南京、安徽宣城等地进行侦办,捣毁窝点1处,对蔡某等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证假冒产品货值超过20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为达到非法销售目的,伪造相关资质,主观恶意明显。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工程建设领域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作用。

  案例七: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侯某百货批发部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8日,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侯某百货批发部销售假冒“南孚”电池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假冒电池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厂家举报对侯某百货批发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南孚”电池678粒,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1.95元/粒价格购进标有“南孚”注册商标电池1200粒,以2.1元/粒价格销售522粒。当事人销售该批假冒电池行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小商品大民生,销售假冒产品在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威胁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小家电、日用化工、五金电料等消费品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案例八: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杭州亚运会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八七号公告,对杭州亚运会吉祥物宸宸“”(第T2020027号)、琮琮“”(第T2020028号)、莲莲“”(第T2020029号),主题口号“”(第T2020030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第1类至第45类,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2022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九〇号公告,对杭州亚运会会徽“”特殊标志(第32666305号)予以延期,有效期延至2026年8月29日。

  2023年3月6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投诉,对安徽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刻有杭州亚运会吉祥物、会徽等标志“亚运徽宝和田碧玉”和“亚运徽宝和田青白玉”各1套。经查,当事人从唐某处购进“亚运徽宝和田青玉”5套、“亚运徽宝和田碧玉”1套、“亚运徽宝和田青白玉”3套,共计销售相关商品7套,违法所得7480元。

  2023年6月26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作出没收相关商品2套、没收违法所得7480元、罚款11220元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涉亚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增强了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有力维护了亚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了亚运会授权商品交易环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社会警示意义。

  案例九: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举报,对霍山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店铺上销售霍山石斛酒产品信息标注有“霍山石斛酒养生酒石斛仙草酿造真龙地42度100ML礼盒包装厂家直销”字样。

  经查,当事人未在实体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而是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店铺,在未获得“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情况下,共销售上述商品2瓶,售价37.62元/瓶,违法经营额合计75.24元。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霍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二、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经“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严重损害权利人和消费者权益,必须依法查处。查处该案对创建霍山石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促进乡村特色产业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安庆市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绿色食品”官方标志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安庆市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印有“”官方标志的板栗纸袋2000条、半成品筒料32公斤。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自行设计、刻制带有“”标志的印版,违规印制包含“”官方标志的板栗纸袋。案发时,所有产品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印版,并处罚款10000元。

  二、典型意义

  “绿色食品”标志早期作为质量标志,后发展成为证明商标,但对此多数人不甚了解,很容易被忽视。通过此案查处,既对相关从业人员起到明显警示作用,又有力促进相关行业规范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保护作用。

  


原文链接:https://amr.ah.gov.cn/xwdt/dszc/149381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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