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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局发布“探店”等营销短视频广告合规提示

时间:2024-05-01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指导广告活动主体规范“探店”类广告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4月23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探店”等营销短视频广告合规提示。

  利用互联网媒介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属于广告活动,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

  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庆等严肃政治主题作商业营销宣传。

  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涉“三俗”(庸俗、低俗和媚俗),不得出现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的内容。

  不得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广告,商品描述要客观、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或者与广告审查不一致的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

  不得发布处方药、烟草(含电子烟)、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及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含非学科)广告。

  不得在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达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明确“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科学,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等营销类短视频要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一旦发现餐饮浪费、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原文链接:https://scjgj.shanxi.gov.cn/xwzx/jczc/202404/t20240425_95451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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