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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引风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8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权利人胡某就其外观设计专利“引风机”(专利号:ZL202330309174.6)与黄某的专利侵权纠纷提出处理请求。
胡某在朔州市某五交化经销部购买了两台风机,发现所购买风机外观形状与其本人外观设计专利高度一致。胡某询问后得知,朔州市某五交化经销部所销售的风机是从大同市某电器经销部进货,而该电器经销部负责人即为黄某。
胡某在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中称:黄某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造并销售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高度一致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胡某的专利权,构成专利侵权。
处理结果
经查,黄某所经营的风机商品,包含与权利人胡某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黄某销售行为构成对胡某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黄某承认在其负责并实际控制的大同市某电器经销部销售了与胡某外观设计专利高度一致的风机,承认其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大同市知识产权局据此下达《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作出侵权判定,并责令黄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行政裁决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本案中,大同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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