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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机构价格行为合规提示

时间:2024-04-04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清明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价格秩序,确保人民群众清明祭扫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价格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结合相关处罚案例,现就殡葬服务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如下提示:

  一、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殡葬用品要按规定明码标价,由祭扫人员自愿选择。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对殡葬商品或服务进行选择性标价。

  二、明码标价不能仅标示价格,还要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祭扫人员对价格所对应的殡葬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三、提供墓碑清理等有偿殡葬服务时,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举报电话、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销售(含出租)花圈、花篮等祭扫用品时,要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殡葬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要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五、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自行增加标示的信息,如殡葬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材质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殡葬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祭扫人员购买殡葬商品或服务。

  六、明码标价的方式要显著,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殡葬商品或者服务。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要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殡葬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七、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殡葬服务项目,要分别明码标价。不得将政府定价项目公示(或宣传)为市场调节价,不得将市场调节价项目公示(或宣传)为政府定价,不得将已作废的定价文件作为收费依据进行公示,不得自行变更公示政府定价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

  八、殡葬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要在结算前出具结算清单,列明相应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结算清单上列明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要与明码标价内容保持一致。

  九、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殡葬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要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十、销售殡葬商品时,有附加条件的,要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活动的,要显著标明期限,标明或者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清明期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依法予以曝光。社会各界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可以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04/t20240403_3609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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