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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宣传贯彻、落地见效,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确保区域去产能煤矿安全平稳有序退出,近日,萍乡市根据去产能煤矿特点,组织开展煤矿现场检查和安全监管“肩并肩”行动。
1.突出重点,压实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一是督促完善并落实入井检查制度,明确每月下井次数,即地方煤矿矿长和副矿长带班下井分别不得少于 5 次和10 次,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少于1次,参与决策投资人不少于实际控制人下井次数;二是强化培训、明确重点,要求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学习,以全系统各环节完善和运行情况、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险情的处置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三是强化考核监督,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考核,同时在井口等明显位置公示下井检查职责、下井次数、下井计划完成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细化监管,压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一是要求各级监管部门严格落实“7.15.30.90”现场排查机制,即乡镇每 15 天、县区监管部门每 30 天、市应急管理局每90天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一次井下现场执法检查;二是明确监管部门主要人员下井检查责任,要求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对全市所有生产煤矿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下井检查,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分管负责人每 60天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煤矿的下井检查;三是明确检查重点,主要督查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作业区域定点管理和矿领导带班下井等情况。
3.注重实效,强化日常规范考核。一是加强对煤矿关键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下井或者下井档案虚假等情况的,一律从严进行处罚,企业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等关键人员未按规定下井的煤矿,凡检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罚;二是加强对监管部门的考核管理,责任人下井情况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安监指令未落实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分别给予组织约谈、通报等处理,表现突出的单位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荣誉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吴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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