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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货指引》修订背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倡议及相关工作要求,借鉴相关省市做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消协于2020年7月制定了《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工作开展以来,全区培育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计1429家,退货数量42.3万件,退货金额9067.7万元,取得了很好效果。因试行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2年。根据试行情况,该指引很好地推动了工作开展,需要继续保留使用。此次去掉“试行”,重新制定印发,持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
二、《退货指引》的主要内容
《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明确经营者承诺规范。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要有一定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及方式、退货流程清晰。承诺内容和“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说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与注意事项。(第五、六、七、八、九、十七条)
(二)明确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退货时限。无理由退货商品属配送类的,以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明确商品完好标准。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和商品本身、配件、标识、保修卡、说明书、外包装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一同退回。明确返款方式、运费承担及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的情形。(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条)
(三)明确对无理由退货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明确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照承诺即受约束原则,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停止使用统一标识。(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
三、《退货指引》的主要特点
(一)坚持鼓励规范为主原则。大力倡导线下实体店经营者自愿践行无理由退货承诺,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并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二)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结合我区实际,聚焦于无理由退货有效期限、商品完好标准、退货支付方式等经营者消费者共同关注的问题。
(三)坚持两者关系合理平衡。既充分体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维护经营者正当利益,明确了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有权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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