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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医药广告发布提示

时间:2024-03-02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各广告活动主体:

  医药领域与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为进一步规范医药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就发布医药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卫健部门申请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医美广告属于医疗广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药监部门申请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二、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三、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四、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五、按规定可以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六、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药广告。

  七、医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不得以“神医”“神药”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

  八、不得以“种草”软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违规医药广告。

  请全省广告活动主体自觉自查,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及时下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医药广告监测监管,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药广告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举报涉嫌违法医药广告线索。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zw/xfts/202402/t20240229_3605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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