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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广大食品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的主要依据是《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销售店,应当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无需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部门在受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时,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对符合我省食品小销售店认定标准、知晓相关法律责任和权利,仍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受理。
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及时组织对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对202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要实现全覆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对符合食品小销售店认定标准、有意愿申请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的,指导其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及时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有关情况记录在《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中。
三、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加强对广大食品经营者的政策宣传,扎实做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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